交通违章投诉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1.10
【字 号】穗交[2013]15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3〕15号)
委机关各处室,市客管处、维管处、公用公交站场管理中心、道路运输协会,各公交企业:
  为主动适应市民对公交行业服务水平要求的变化,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经营行为,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委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对《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1月10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统一编码管理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涉及的驾驶员、车辆、线路、企业综合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道协”)、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交站场中心”)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驾驶员考评
  第四条 驾驶员应取得符合行业管理规范的从业资质,并按要求领取服务资格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企业应按“一人一档”建立驾驶员从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包括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质证件和服务资格证件等必备证件的复印件、招聘考核记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行驶记录、证件审核记录和个人信誉档案记录;同时配套电子版档案(或软件管理系统)对从业档案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档案资料和信息应定期更新,确保实时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驾驶员在岗培训管理机制,定期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服务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并按要求完成市交通部门依法下达的其他培训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客管处定期组织开展驾驶员在岗培训情况考评,考评结果纳入企业综合考评。具体考评方案由市客管处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驾驶员,由市道协纳入行业重点监管范围,监管期为2年:
  (一)组织策划或参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在社会和行业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严重营运服务违章或严重有责客伤事故的;
  (三)发生有责(含同责、主责、全责)的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事故的;
  (四)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暴力抗法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经主管部门核实的;
  (五)受到市级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以文件为准);
  (六)窃取企业公交车票箱钱财,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生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受到治安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季度营运服务违章3宗以上,或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6宗以上的;
  (九)一年内违章被公安交警、运政管理等部门累计给予行政处罚6次以上的。
  第九条 被公安部门吊销驾驶证的,由市道协收回其服务资格证件;一个记分周期被公安
部门扣分满12分、由市道协暂扣其服务资格证件。待驾驶员重新取得驾驶证,参加相关培训后,根据市道协的相关管理规定,发还其服务资格证件,并可重新上岗营运。
第三章 车辆考评
  第十条 投入运营的车辆必须取得市交委核发的《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并符合《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条例》和《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营运技术管理规定》(穗交〔2011〕1036号)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营运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目内容。
  公交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车辆维护场地、人员和设备,未配备相应设施的企业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企业需具备大型客车维修资质)进行车辆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环保节能。
  公交企业应当按规定做好故障公交车辆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处置快速规范、通讯畅通,并及时、完整记录救援信息,确保驻点拯救车辆和人员准时到位。
  第十三条 市客管处会同市维管处、市道协加强运营车辆的监督检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交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方可继续营运。
  (一)车辆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及省市关于污染物排放规定标准;
  (二)车辆未按规定申领或换领相应车辆环保标志;
  (三)车辆未按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穗交〔2011〕1036号)、《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等规定,安装和使用、维护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治安视频监控等技术设备。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主要设备(指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治安视频监控等)完好率达不到95%,次要设备完好率达不到90%;
  (四)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
  (五)车辆未按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穗交〔2011〕1036号)等规定喷涂车身颜、设置标识图案及其他服务标志;
  (六)不符合《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穗交〔2011〕1036号)等规定关于车身广告设置要求,或未持《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车身广告。
第四章 线路考评
  第十四条 市客管处组织公交企业、市道协及相关部门对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经营活动的考核评估,年度线路考评结果作为市交委进行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线路招投标和确定下一期线路经营资格的依据之一。
  线路考评包括月度考评、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月度考评工作在次月内完成;在4、7、10及次年1月份完成上一季度考评工作;在1月份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
  线路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考评方案由市客管处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线路考评结果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月度考评为“不合格”或有责服务投诉、有责媒体曝光、严重营运违章超过5次的,由市客管处对该线路所属企业限期整改,由所属企业对不合格线路相关责任人进行停产培训。
  (二)季度考评为“不合格”或季度内有责服务投诉、有责媒体曝光、营运违章达到12次以上的,由市客管处对线路所属企业限期整改;由所属企业对不合格线路相关责任人进行停产培训。
  (三)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客管处对线路所属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所属企业对不合格线路相关责任人进行停产培训。累计2次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交委根据公交线路经营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提前终止该线路经营的授权。
  第十六条 对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事故发生线路的该月度、季度、该年度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五章 企业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依法建立公交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市客管处负责定期将企业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每年度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在行业内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综合考评原则上以一年为考核周期,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考评。
  企业综合考评内容包括经营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人员管理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和执行行业管理规定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