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一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合同制员工以外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
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六档: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职降级;
(五)留用察看;
(六)开除。
第六条处分期间:
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分期满之日止,分别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九个月;
(三)记大过,十二个月;
(四)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五)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推
荐、晋升等活动,包括评选为先进或者战略人才、列为后备干部、
晋升职务和职级薪档、年度或者日常考核等级评为 “良好”及
以上等级。
第八条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 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 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 5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降职是指有管理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和职位等级;降级是指无管理职务的人员降低职位等级。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管理序列员工一般降低一至二个职务等级,职位等级按规定作相应调整;专业序列员工一般降低一至二个职位等级。各类薪酬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处分期结束后不自动恢复原职务等级和职位等级。
第十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等级一般降低二至五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位等级对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资。处分期结束后,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一般可安排其在较原职位等级降低二至五个职位等级的岗位上工作,各类薪酬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发放;考察不合格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开除。
留用察看考察合格后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职位等级。
第十一条因违纪违规被开除的,应当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各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当予以追缴。
第十二条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者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当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它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者留用察看。
第十四条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开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交通违章投诉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证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的;
(七)有其它干扰、妨碍公司调查行为的。
第十八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本规定所规定直接开除的,不适用于第十六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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