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九条:
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次性丧葬补助⾦和抚恤⾦。所需资⾦从失业保险基⾦中⽀付。个⼈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保险丧葬补助⾦、⼯伤保险丧葬补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项。
第五⼗条:
⽤⼈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员的名单⾃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五⽇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的⼿续。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办理失业登记之⽇起计算。
失业补助金第五⼗⼀条: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停⽌领取失业保险⾦,并同时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的;
(四)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
(五)⽆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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