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0.12
施行日期
2019.11.12
文号
主题类别
就业促进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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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民生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2日
  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落实好《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19〕11号)精神,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等原则。
  四、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五、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泉务工人员、台港澳同胞在泉就业人员,下同)。补贴类型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取多项同类型证书或同类型不同等级证书的,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一)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500元。
  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
校职业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8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2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800元;技师(二级)每人24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6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600元。
  对参加《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9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3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950元;技师(二级)每人2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9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650元。
  (二)对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2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三)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不含已转入中职学校参加免费职业教育),按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数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失业补助金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补贴。
  (二)对企业组织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直补企业方式补助,即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补贴,并扣除当年度个人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办法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适时完善。
  (三)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低于4000元,其中中级工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高级工补贴标准不低于6000元。
  八、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就业技能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200元的培训补贴。
  九、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城乡劳动者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五类人员,也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以上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
  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含技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学校没有向学生收取鉴定费用
的,可由学校申请鉴定补贴,但不得重复补贴。
  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和高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具体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泉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9〕106号)执行。
  (五)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17〕13号)规定执行。
  十一、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其他事项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6〕407号)规定执行。
  十二、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创业带动就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0元。
  十三、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不高于200%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或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