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能够从失业保险制度中获取的预期收益,主要包括待遇给付种类(或给付范围)和给付水平两个方面。给付种类实质上就是“服务包”问题,即哪些费用可以得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另据《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待遇及给付结构由如下6个方面构成:一是失业保险金;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是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六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一、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结构中最主要的项目。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使用失业救济金概念。《失业保险条例》颁行后,开始改用“失业保险金”的概念。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就是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应当首先保障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我国失业保险金发放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在统筹地区采用统一的发放标准,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失业人员失业前的收入状况等因素;二是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其他条件的失业者才有资格领取;三是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发放期限;四是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
失业补助金
二、医疗保险费
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也谈不上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失业人员通常在失业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有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失业后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其在职时建立的个人账户中支出,但因个人账户的资金有限,失业人员承担医疗费用的能力较
弱,为了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失业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了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制度,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践中,医疗补助金一般分为门诊费补助和住院费补助。
失业人员在就业期间,其所在单位及本人已经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暂时失业就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尽公平合理。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调整了原来的医疗补助金制度,在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201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办法做出了具体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遗属一定数额的、用于安排丧葬事宜的资金;抚恤金是指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发给其亲属的费用。我国在待业保险时期,国务院在《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
险规定》中确定的待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中即包括待业期间的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失业保险条例》保留了这一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基本延续了《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此待遇项目,在第49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考虑到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也有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规定,为了避免丧葬补助金的待遇竞合问题,《社会保险法》同时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3)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确定补助标准,并据此开具补助金和抚恤金单证,一次性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