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5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及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就学问题,以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 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
  (三)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使用于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为:二类困难生(指家庭年收入4600元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掌握在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6%左右。
  (二)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对象
  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助对象:一类困难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
  (三)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补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类困难生和二类困难生)。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所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四)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按每学期750元发放;
  (二)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免学费、代收费。学费、代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在各类民办高中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每学期每人补助750元,按月予以拨款发放。
  (四)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资助项目为保育费,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 ,按年予以拨款发放。
失业补助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乐清市普通高中
困难生免学费资助申请表》或《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一类困难生需出具县级及以上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有效证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需出具注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会(居委会)及镇(街道)两级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分类汇总,填写《乐清市普高学校困难生免学费名册汇总表》和《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下发文件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普通高中。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学校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并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类困难生凭相关证件直接向学校备案登记,并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二
类困难生凭镇、街道社会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汇总,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月予以拨款发放。新增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校统一在银行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以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的形式发放。
  第九条 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市教育部门;
  (二)市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学校要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二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对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
  (三)初中、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住校学生生活补助;
  (四)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的文件要求;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0〕72号)、《关于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关于下达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13〕10号)、《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1〕260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让上述四个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