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劳社[2000]236号
失业补助金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各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其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与单位续签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动离职、辞职除外),应由单位向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依据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填写《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于3日内持《审批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
凭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及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档案送单位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
三、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审查核实,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金条件的,出具《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单位应及时将《通知单》送达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通知单》、身份证及印章到原单位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生活补助金。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领取生活补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对领取生活补助金的人员认真核实,及时将生活补助金发放给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并由本人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发放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金后,由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回《通知单》,连同《发放明细表》一并存档备查。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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