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2008年12月31日前我省部分地区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未落实兑现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奖励补助对象
  适用本意见的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二)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意见,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关于奖励补助标准
  (一)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
失业补助金
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无单位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关于奖励补助金支付主体
  (一)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比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驻粤、省属企业无能力负担,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其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四)无能力负担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确认机构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四、关于奖励补助金支付方式
  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
  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应在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年内支付完毕。
  五、关于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由单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人员,其奖励补助资格由所在单位确认;其他人员,其奖励补助资格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操作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促抓好奖励补助金的落实,确保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年内妥善解决好全省城镇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