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Universal postal service
〔征求意见稿〕
国家邮政局发布
目录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总那么 (2)
时效性 (2)
准确性 (2)
平安性 (2)
方便性 (2)
强制性 (2)
4业务范围 (2)
5效劳设施 (3)
邮政局、所设置要求 (3)
邮政局、所效劳设施要求 (3)
邮政信筒〔箱〕设置要求 (3)
其他设施 (4)
6效劳时限 (4)
营业时间 (4)
开取信筒〔箱〕次数 (4)
全程时限 (5)
7效劳环节 (6)
收寄 (6)
7.2 邮件投递 (8)
7.3 邮件的改寄和撤回 (10)
7.4  邮件查询 (10)
8效劳改良 (10)
根本原那么 (10)
用户满意 (10)
用户投诉 (11)
效劳改良 (11)
附录  A (11)
赔偿条件 (11)
免责条件 (12)
赔偿标准 (12)
受理索赔期限 (12)
索赔处理时限 (12)
支付赔偿时限 (13)
索赔争议的解决 (13)
邮政普遍效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邮政普遍效劳的根本内容和根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受邮政普遍效劳组织委托代办邮递效劳的组织和人员。
本标准也适用于邮政普遍效劳组织提供的党报党刊发行、义务兵通信、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效劳业务。
2 术语和定义邮政国内包裹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邮政普遍效劳 Universal postal service
按照政府规定的资费和效劳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可持续的根本邮政效劳。
2.2
效劳组织  Service organization
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当邮政普遍效劳的企业。
2.3
邮件 Mail
指用户交效劳组织邮递的信件、印刷品、包裹、汇款通知、报刊等,包括国内邮件、港澳台邮件和国际邮件。
2.4
平常邮件Ordinary mail
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2.5
给据邮件 Receipt mail
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如:挂号信件、包裹、保价邮件等。
2.6
保价邮件Insured mail
邮政普遍效劳组织负有按保价金额给予赔偿责任的邮件。
2.7
全程时限  The whole journey time
指邮政普遍效劳组织从收寄邮件开始到投递邮件给收件人的邮递时间间隔。
3 总那么
3.1 时效性
邮件传递时限不应超出规定的全程时限。
3.2 准确性
效劳组织应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
3.3 平安性
邮政普遍效劳的平安性主要包括:
—邮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平安构成危害;
—效劳组织应通过各种平安措施保护邮件和效劳人员的平安,同时在向用户提供效劳时不应给对方和公共平安造成危害;
—除依法配合国家相关机关需要外,效劳组织不应泄漏和挪用寄件人、收件人和邮件的相关信息等。
3.4 方便性
效劳组织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效劳条件,以方便为用户效劳。
3.5 强制性
效劳组织不应拒绝提供国家邮政监管部门规定的邮政普遍效劳业务。
4 业务范围
邮政普遍效劳的业务范围应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