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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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相玉,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蔬菜店被告:北京胡玲蔬菜店,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双井村友谊街4号内一。
经营者:胡玲。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胡玲蔬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
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