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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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尚福,*,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唐启林,*,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尚福与被执行人唐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启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尚福借款2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唐启林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款2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任尚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启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太刚
审 判 员 潘星桥
审 判 员 白 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小东
书 记 员 李小雨白浩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