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
【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卢明星;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明星代理
【当事人】卢明星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卢明星
【当事人-公司】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贾梦斐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陆发祥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梦斐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陆发祥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梦斐陆发祥
【代理律所】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卢明星
【被告】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卢明星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卢明星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卢明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卢明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1:16:47
卢明星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2行终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明星。
委托代理人贾梦斐,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永和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许伟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发祥,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明星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行初1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卢明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卢明星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卢明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卢明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学雁
审判员 何 薇
审判员 崔晓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洲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