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明星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 
【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卢明星;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明星代理
【当事人】卢明星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卢明星 
【当事人-公司】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贾梦斐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陆发祥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梦斐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陆发祥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梦斐陆发祥 
【代理律所】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卢明星 
【被告】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卢明星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卢明星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卢明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卢明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1:16:47 
卢明星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2行终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明星。
     委托代理人贾梦斐,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永和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许伟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发祥,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明星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行初1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卢明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卢明星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卢明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卢明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学雁
审判员  何 薇
审判员  崔晓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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