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 (直播+短视频+电商)
本《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直播+短视频+电商)》(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
地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资深的文化传媒公司,拥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解释
(一)视频秀场平台:指互联网公司拥有的或运营的线上演艺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 应用以及将来新成立的公司APP,开发的与视频秀场业务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的总称。
(二)短视频平台:指互联网公司拥有的或运营的线上视频演艺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短视频、长视频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 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和开发的与视频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的总称,以下与视频秀场平台、电商平台合称为互联网演艺平台。
(三)电子商务:指通过 B2C、B2B、C2B、C2C、B2G、BMC、ABC 等电子商务营销模式进行的产品销售,包括:常用电商类APP以及与视频秀场平台、短视
频平台合称为互联网演艺平台。电子商务销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平台电子商务销售、基于短视频体系的商品销售等。
(四)本协议著作:指录音著作、视听著作、音乐作品、素材及成品之合称;录音著作指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由乙方所演艺录制之所有录音著作;视听著作指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由乙方所演艺拍摄之所有录影视
听著作;音乐作品指本协议有效期内由甲方安排出资制作,乙方或甲乙双方共同创作的歌曲、音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素材及成品指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产生之所有素材及成品,如图像、传记材料、歌词和歌曲等。
(五)互联网直播演艺:指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所提供的实时直播,以供互联网演艺平台的使用者进行有偿或无偿观赏的演艺形式。以下与娱乐平台演艺、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其他互联网演艺合称为线上演艺。
(六)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指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申请和开设的个人直播间里进行的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以下与娱乐平台演艺、互联网直播演艺、其他互联网演艺合称为线上演艺。
(七)其他互联网演艺:指其他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开发和运营的一切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网络众筹音乐作品与MV、在线演唱会、线上歌友见面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以及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的各种艺人作品专区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以下与娱乐平台演艺、互联网直播演艺、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合称为线上演艺。
(八)线上商务经纪:指与乙方形象相关的所有线上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线上商务活动。
(九)明星周边:指乙方所有的出版物及所有因其演艺活动及个人形象开发和衍生出的虚拟的或实体的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自传、写真集、个人创作、服饰、首饰、文具、生活用品、游戏等。
(十)法律事务:指在协议期间,乙方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法律事务全权委托甲方处理。甲方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拟、代签乙方所有演艺相关的合同及文件。甲方代乙方所签合同的内容应告知乙方并获得乙方同意。
二、合作内容
(一)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线上全部演艺事业独家的经纪公司,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线上全部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线上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独家代理短视频拍摄和制作、互联网直播演艺、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娱乐平台演艺、由甲方安排出资的音乐作品的制作发行和宣传及其他互联网演艺,以及乙方电影、电视和广告歌曲配唱、线上商务经纪、电子商务、明星周边及活动。
(二)协议期间,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将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作为乙方从事演艺活动的唯一平台,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相应的平台资源,以帮助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
(三)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非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从事任何的演艺活动。
(四)为扩大双方合作范围,经乙方同意,甲方子公司或者甲方其他关联公司均可作为本协议的甲方适用本协议。
(五)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双方之间产生或构成雇主/雇员关系、劳动关系。
三、合作期限明星代理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独家在全球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线上演艺活动和事务。甲方得以全权代表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线上演艺经纪或演艺工作相关协议。
(二)甲方有权享有乙方姓名、名称、声音、形象、微博、个人等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利之线上使用权和线上经纪权,并有权在自身活动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授权合作方使用乙方的姓名、名称、声音、形象及相关衍生权利。
(三)甲方有权以授权、许可、合作经营等方式,向本协议外的其他合作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也有权与任何本协议外的其他合作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乙方应予配合和服从。
(四)甲方有权将乙方在其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的演艺授权给第三方运营管理;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到非该合作方所运营的其他平台进行演艺活动。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要求乙方参与各项培训,了解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信息,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等。
(六)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和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甲方如实提供乙方的详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身份证复印件、的密码等。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或互联网演艺平台提供的任何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害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或相关判决/裁决等,应由甲方先行承担的,甲方有权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向乙方追偿。
(二)合作期间,乙方应尽最大能力,以专业、守时、敬业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甲方安排的各项演艺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发起的各类在线演唱会、歌友会等活动。
(三)乙方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及各互联网演艺平台的各项规则。如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则,给甲方带来损害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害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或相关判决/裁决等,应由甲方先行承担的,甲方有权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向乙方追偿。
(四)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冲突的约定;如存在此类情况,由乙方处理并承担对第三方的全部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非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从事演艺活动。
(六)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线上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经纪人、公司、工作室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相关线上演艺活动或演艺事务。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如乙方直接或间接与其他第三方签署或安排线下演艺活动等,所安排事项与档期不得与甲方为乙方安排的线上演艺活动相冲突。任何第三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演艺活动的邀请或邀约,乙方应保证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决定是否接受。
(七)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有偿或无偿的线上商务经纪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等各类线上商务活动及公益活动 ) 。
(八)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不得作出包括但不限于涉毒、涉赌、涉黄、酒驾、醉驾、台独、港独、反中、出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或破坏公序良俗等的行为、言论或事件。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必须以维护甲方与自身的名誉为前提,必要时需先事前通知甲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自身形象及甲方权益的言行,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并按本协议第12.7条规定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声明与保证
双方共同声明与保证:
(一)各自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与履行本协议。
(二)各自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任何法律或任何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
(三)他政府部门作出的任何政府命令或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为缔约一方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
任何合约、其他承诺或文件。
(四)共同树立和维护双方的良好形象,相互配合,全面履行协议,以实现协议目的。
七、收益管理和分配
(一)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进行演艺所产生的一切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礼物收益及贵族守护佣金等),即分成收入,收入数据统计以各平台的后台数据结果为准,该收入由甲方与平台进行结算后,甲乙双方按照甲方书面公开的双方分成比例进行分配;若平台方允许乙方自提收入的,则该收入由
甲方按照甲方书面公开的双方分成比例,在乙方所在直播平台后台调整完成后,由乙方从平台自提。如乙方对平台的后台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甲方书面公开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甲方与平台进行沟通。经互联网演艺平台核实后,确有错误的,按照互联网演艺平台更新后的数据结果进行结算,数据无误的,以互联网演艺平台确认的数据结果进行结算。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提供资金对乙方进行刷礼物对应获得的分成收入应在乙方分成收入中扣除,或由乙方从平台自提后将个人所得全部返还甲方,甲方应在进行相关操作前提示乙方,并让乙方获知具体扣除分成收入金额,或让乙方获知其从平台自提后应当返还甲方的收入金额。
(二)合作期间内,甲乙双方就一切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线上商务经纪活动及明星周边所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代言、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等各类线上商务活动中获取的所有收入,及明星周边所产生的收入实行
比例 ( 即甲方 % ,乙方 % ) 进行分成。乙方有义务严格履行本独家经纪合约下所有商务经纪和明星周边活动及时报告、通知甲方并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义务,对于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开展的线上商务经纪活动及明星周边所产生的收入,除全部收入归甲方所有外,乙方还应承担全部收入10%的违约金。
(三)合作期间,甲方可为乙方非独家接洽线下商演及代言活动,收益分成比例为:甲方收取合作总金额的 %作为服务费
(四)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若有需要,甲方依法有权就乙方在本协议下所获得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相关的税费及成本。
(五)除互联网演艺平台另有结算规定外,每一个月为结算周期,甲方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乙方提供如下收款方式,对上一个月乙方应获得分成收入进行支付。
八、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本协议项下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乙方违反本协议前已履行本协议期内近 12 个月甲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