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兰菲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杨紫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9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4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明星代理【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格兰菲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杨紫 
【当事人】格兰菲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杨紫 
【当事人-个人】杨紫 
【当事人-公司】格兰菲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达北京笑阳律师事务所;娄晓航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达北京笑阳律师事务所娄晓航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达娄晓航 
【代理律所】北京笑阳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格兰菲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杨紫 
【本院观点】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格兰菲尼商贸公司系依法成立的营利性企业,杨紫作为知名演艺人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格兰菲尼商贸公司未经杨紫许可擅自在运营管理的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杨紫的肖像照片,以达到吸引用户关注、浏览本公司运营管理的的目的,构成对杨紫肖像权的侵犯,故格兰菲尼商贸公司应对侵犯杨紫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杨紫为知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格兰菲尼商贸公司对侵权行为导致杨紫肖像权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赔
偿;一审法院考虑杨紫的知名度、格兰菲尼商贸公司的过错程度、杨紫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判决格兰菲尼商贸公司向杨紫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的格兰菲尼商贸公司赔偿杨紫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格兰菲尼商贸公司使用杨紫的姓名介绍杨紫本人,仅为事实描述,故一审法院认定格兰菲尼商贸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杨紫姓名权的侵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格兰菲尼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格兰菲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5:30: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紫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格兰菲尼商贸公司系“GP时装服务号”(号:×××)账号主体。杨紫于2020年8月14日申请IP360证据保全,证书附件显示:1.涉案于2016年11月12日发布标题为《又一波狗粮来袭,高衣Q的杨紫被收了》文章中使用了杨紫多张肖像照片,文章中有GP、服务号、官
方微博的二维码、热线及地址等宣传内容,点击“阅读全文”跳转至GP时装服务号;2.涉案于2017年6月27日发布标题为《明星|欢乐颂二美惊现撞包危机?》文章中使用了杨紫4张肖像照片,文章中有GP、服务号、的二维码、热线及地址等宣传内容;3.涉案于2016年5月14日发布标题为《特辑|一周明星秀,带你玩转高逼格!》文章中使用了杨紫4张肖像照片,文章中有商品展示及价格介绍,GP、服务号、的二维码、热线及地址等宣传内容,文章末尾有“购买模特同款,请到{GP时装服务号}淘宝店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即可到GP购”等文字,点击“阅读全文”跳转至GP时装服务号;4.涉案于2017年5月7日发布标题为《明星|星装指南让你换季无烦恼!》文章中使用了杨紫5张肖像照片,文章中有商品展示及价格介绍,GP、服务号、的二维码、热线及地址等宣传内容;5.涉案于2016年8月13日发布标题为《特辑|比《青云志》更好看的居然是它》文章中使用了杨紫3张肖像照片,文章中有商品展示及价格介绍,GP、服务号、的二维码、热线及地址等宣传内容,文章末尾有“购买模特同款,请到{GP时装服务号}淘宝店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即可到GP购”等文字;6.涉案于2017年6月15日发布标题为《明星|妈妈是超人2奔着鲫鱼兄弟去的却被包饺子圈了粉》文章中使用了杨紫2张肖像照片,文章中有商
品展示及价格介绍,GP、服务号、的二维码、热线及地址等宣传内容。格兰菲尼商贸公司提交了后台截图,显示文章《又一波狗粮来袭,高衣Q的杨紫被收了》阅读量43、点赞1;文章《特辑|一周明星秀,带你玩转高逼格!》阅读量91、点赞2;文章《明星|欢乐颂二美惊现撞包危机?》阅读量38、点赞3;文章《明星|星装指南让你换季无烦恼》阅读量32;文章《特辑|比《青云志》更好看的居然是它》阅读量38、点赞3。杨紫主张取证费、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关的合同和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格兰菲尼商贸公司在其文章中使用杨紫肖像照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该公司的商品,现格兰菲尼商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故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杨紫的肖像权。关于杨紫主张的姓名权,因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格兰菲尼商贸公司使用杨紫的姓名介绍杨紫本人,虽然出现有杨紫姓名,但仅为事实描述,不构成对杨紫姓名权的侵害,故对关于其姓名权被侵犯的主张,不予支持。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杨紫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格兰菲尼商贸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后,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杨紫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杨紫作为影视演员,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就其肖像被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判定,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本次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及格兰菲尼商贸公司因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利益,故人民法院在结合杨紫的知名度、使用杨紫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后,酌情确定赔偿的金额。关于杨紫主张的律师费、取证费,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格兰菲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GP时装服务号”(号:×××)连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杨紫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人民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格兰菲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格兰菲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紫经济损失4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