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
  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三、电信运营商套餐收入分摊如何确定?
  从有利于电信业发展,调动企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积极性出发,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电信企业的各种套餐类型进行适当归并分类,确定公允价值和分摊规则,报省局备案后在全省统一执行。
  四、预存话费优惠购机和购机赠话费如何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以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入网当期,电信企业按用户实际支付的优惠购机款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用户预存款部分开具收据。消费后,按实际消费额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发票的优惠购机款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五、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如何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自有电信业务,暂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拆分,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六、新入网用户附带送SIM卡如何处理?
  考虑到发改委规定,首次提供SIM卡不得收费,因此首次赠送SIM卡不视同销售。后续按照终端赠送处理。
  七、提供电信业服务时赠送的实物,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暂视同销售货物,暂以实物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公司营销捆绑赠送电子券如何处理?
  电子券:指公司营销推广而给予用户手机支付账户赠送的一种电子礼金,用户可在电子券有效期内和商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如:超市卡、加油卡等,在赠送电子券环节难以确定客户最终兑换的应税货物的税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电子券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无法确定客户最终兑换应税货物的税率的,按从高货物适用税率征税。
  九、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如何处理?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暂以服务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十、历史积分余额兑换货物如何处理?
  对61日前的积分余额,如果电信企业计费系统能就历史积分部分与新增积分部分区分开来,就历史积分部分兑换货物、电信服务不征增值税;无法区分的,就历史积分兑换电信服务按规定不征增值税,兑换货物和其他应税服务的,应征增值税。
电信积分兑换话费方法  十一、电信服务出口的政策规定?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于试点纳税人向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以及收入的证明材料,并按公告规定的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3.批准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应由省级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
  十二、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预征增值税如何处理?
  61日后,按照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收到的预收款应预交增值税。对531日前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预征增值税问题,根据预收款余额情况,坚持纳税人不重复纳税、全省政策统一的原则。鉴于电信业总机构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以权责为原则,分支机构在首次按销售款及预存款预缴增值税时,允许其剔除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缴纳增值税,该部分预收款可在实际提供电信服务后缴纳增值税。同时,要求各电信企业将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十三、哪些电信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在201612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