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行业常见涉税风险防范
电信业自201461日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电信行业在涉税事项中,容 易出现的涉税风险主要有:
1、    涉及不同税率。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 11%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电信运营商套餐业务繁多,还有预付费和后付费等不同付费 方式,套餐中常常既包含基础电信服务收入,又包含增值电信服务收入,核算非常复杂,准确进 行划分存在一定的难度。此外,还涉及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和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
2、    经营模式多样。比如存在提供电信业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或者电信业服 务,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实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等促销方式。
3、    税会差异较大。对于视同销售、分成类业务收入、终端捆绑销售等销售行为,会计核算 方式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纳税义务时间有所不同,导致形成税会差异。
电信企业常见涉税风险16项,涉及增值税风险9项,企业所得税风险6项,同时涉及增值 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1项。
一、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申报预缴增值税
风险描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 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x预征率。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时 存在销售额计算不准确、预收款项未全部纳入、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上销售收入、预收款金额、 进项税额等数据填写不准确的风险,造成少预缴增值税。
涉及税种: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443号,已于20165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 十六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分支机构根据营业款结算科目并结合"营业收入汇总表”的各项应税 收入。1.正确计算销售额与预收款项,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 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销 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 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2.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 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3.应准确填报汇总 纳税信息传递单中各项内容金额,分开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
二、    未正确分摊套餐业务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套餐业务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通信业务或服务打包提供给客户,并收取固 定月使用费的一种促销方式。"营改增”之后,套餐内容涵盖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 要按照不同税率进行业务收入分摊,存在加大增值电信业务的分成比例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443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附件二第一条(十六);《河北省国 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套餐业务具体内容的设定,以及套餐业务内容所适用税率和收入分摊 计算方法。收入分摊标准应以套餐中各单项电信服务的公允价值,按上一年度各项电信服务平均 价格确定,或执行集团内部统一标准。
三、    向客户提供通讯服务时,附带赠送货物或服务未分别核算,适用税率错误
风险描述: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 应以货物、应税服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进行合理划分,存在未 按规定进行核算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4电信积分兑换话费方法43号)第四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二第一条(十六);2015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 五)第八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费用""库存商品”"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及销售合同,对附带赠送货物或服务,应合理划分收入、分别适用税 率。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按不低于电信终端的成本 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    价外费用和其他收入未按规定申瞄税
风险描述:提供通信服务费营业额包含的违约金、等各种名目的价外费用,其他收入 包含网卡收入(即SIM卡含测试费、工本费、初装费)、销售带号话机收入、复通费收入、其 它功能费收入,存在未全额申报纳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1."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各种名目价外费用的核算 情况,结合"应收账款”明细账等,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纳税。2.各项价外费用应按照基础电信 和增值电信各占该收入比例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配,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五、    国际业务结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风险描述:国际业务结算包括但不限于语音、短信及数据的传送、转接服务,因与国外电 信运营商合作,互相使用网络、服务等资源而产生的收入或成本费用的结算。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类型:国际网间结算、国际业务技术支撑费、国际电路及网元租赁费。在进行国际业务对外支付 结算资金时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二:第十五条
防范指南:《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营业账簿中国际网间结算、国际业务技术支撑费结 算、国际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结算等数据应一致,对外支付应及时备案。
六、    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描述: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存在 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26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签订的销售合同约 定的服务提供时间确认收入。2. “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营业款结算”科目、 "营业报告单”"营业收入汇总表”比对,正确核计收入。3.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结合 计费系统出具的收费账单,关注各个业务功能的收入情况,正确核计收入和适用税率。
七、    未按规定分别适用税率少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电信业业务种类繁多适用税率不同,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 服务税率为6%,销售终端等货物税率为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适用简易征收 业务按3%征收率以及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等,存在混淆业务种类从低适用税率少缴纳增值 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 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五条、第
三 十九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库存商品""库 存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关注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货物销售、房 屋租赁、网络元素出租、固定资产处置、门店加盟等业务,应分别核算,正确适用税率。
八、    以积分形式兑换商品、电子券或其他消费,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税率适用错误, 少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以积分直接兑换商品、 除电信业务以外服务或以积分兑换商业电子券形式进行其他消费,存在未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 项税额的风险;在进行积分兑换或者电子券消费时,存在兑换的商品、应税服务对应的税率适用 错误少计增值税销项的风险,或积分兑换到期清零对应的递延收益应计收入而未计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递延收益” "销售费用”等科目,对货物类成本所对应的营业收入准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核算授予 客户积分应确认的递延收入,应当将销售取得的应收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 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应收款扣除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积分 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全额计提销项税。
九、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风险描述: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 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存在销售额的确认不准确或者开具给捐款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准确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44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五条
防范指南:取得的扣除凭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合理确认扣 除额,不得违规扣除。
十、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风险描述:对通讯线路设备、杆路、发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简易房屋等固定资产未 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自行缩短折旧年限;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又按重置完全价值再次计 提折旧,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