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影响
1. 外国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
(1)自然人:护照等身份证件;
(2)企业或其他组织:需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以及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2.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
(2)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4)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若作为受托方只能以个人名义,不享有特权。若是委托方,应以外交代表身份,可享有特权)
3.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2)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3)在中国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 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二、放弃管辖权的情形(不方便法院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532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国际商事仲裁
(1)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2)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加入时的保留,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特别提示: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无权撤销,只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满足法定条件(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例外:若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主动审查并裁定不予承认)
2、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
(1)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国内和涉外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民诉法解释》
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 当事人(均为中国籍)情形 | 管辖权 |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 | 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
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 | 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
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 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 |
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 | 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
已经离婚并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
注意:不要与涉外离婚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混淆。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协议离婚 | 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
诉讼离婚 | 法院地法 |
注意:上述第一和第二种情形的共同条件是定居国法院不管。
(3)书面协议管辖(国内和涉外相同)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别提示:
A、 意思自治原则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中运用的区别:
(a)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协议选择法律适用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b)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法律适用不受书面与否的限制。
B、《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1)我国文书向外送达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传真、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3个月);
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离婚管辖。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司法解释:
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有关人民法
院——受送达人
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但附英文或法文文本)
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注意:依《海牙送达公约》,司法文书若未附中文译本但附英文或法文文本的,人民法院应当送达;依《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若未附中国译本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送达。
请求书须经被请求国指定中央机关转递,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海牙取证公约》)
五、域外取证(1)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
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
取证):我国在条约(1997年参加《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海牙公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②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2)域外证据的证明:
(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六、《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2013年5月2日起试行)
(1)人民法院应设立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和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负责国际司法协助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独立的国际司法协助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2)送达和取证译本的要求:
A、送达的各项文书和取证的请求书及其附件都应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或有关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本(受送达人为的中国籍公民的除外);
B、被请求国不接受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本的,所送达文书或取证请求书及其副本应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按照对等原则,该国委托我国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或取证请求书及其副本,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C、所需译本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译文应当附有确认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翻译证明应当有翻译机构的印章和翻译人的签名,译文不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请求书
(3)我国各级法院之间使用转递函的方式转递须送达的司法文书或调取的证据或相关请求书及其附件;
(4) 送达或取证的两种途径:
A、双边条约和两个海牙公约的一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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