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怎么理解,适⽤是怎样的
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就需要依据民事纠纷法,但是不同的法院在管辖上有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的约定,并且法律上对于管辖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需要进⾏起诉的⼈就要了解清楚,才能知道在哪⾥进⾏起诉。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怎么理解,适⽤是怎样的
(⼀)关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对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双⽅已经离婚,仅就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如果分割财产位于国内的,为⽅便当事⼈诉讼,也⽅便⼈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涉及到离婚等⾝份事项,是纯粹的财产分割纠纷,本条规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是⼀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关于确定合同履⾏地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条对合同履⾏地的确定规定了⼀般规则:“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
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由合同履⾏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般没有争议,但对于合同履⾏地的确定⾮常复杂,争议较多。为统⼀合同履⾏地的确定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民诉法解释起草时在1992年《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的第⼗⼋条到第⼆⼗⼆条规定的基础上,统⼀修改为民诉法解释的第⼗⼋条规定,作为确定合同履⾏地的⼀般规则,适⽤于除民诉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络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适⽤该条要注意以下⼏个问题:
第⼀,关于民诉法解释第⼗⼋条与此前最⾼⼈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问题。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条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致的,不再适⽤。
第⼆,关于争议标的的理解问题。民诉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了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地,准确把握“争议标的”是关键。
第三,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问题。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离婚管辖第四,关于其他标的以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的理解问题。其他标的,是指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等。
第五,关于合同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适⽤合同履⾏地确定管辖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针对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履⾏其他标的,总的来说,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
通过本⽂的内容介绍,⼤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不管是在司法解释或者是相关的法律适⽤上,对于⽼百姓来说都需要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利⽤法律的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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