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闽03民辖终1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离婚管辖【审理法官】李章黄荣华吴荔生 
【审理法官】李章黄荣华吴荔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某;黄某 
【当事人】郑某黄某 
【当事人-个人】郑某黄某 
【代理律师/律所】佘震福建云格律师事务所;黄艳玲、郭晓宇福建律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佘震福建云格律师事务所黄艳玲、郭晓宇福建律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佘震黄艳玲、郭晓宇 
【代理律所】福建云格律师事务所福建律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本案属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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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其本质上仍属于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即便涉及不动产也不是独立的不动产权属之争,在适用管辖原则上仍要适用一般管辖规则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中,故本案应当由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郑某的上诉理由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0:14: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7日,甲方星子镇政府与何建强作为乙方签订《修建村道硬底化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东红村
委会枣子山至马岭石莹共2.5公里公路硬底化工程交由乙方承建,工程总造价62.5万元。约定付款方式为甲方在乙方正式进场时所缺欠的缺口资金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在工程完工后要积极向上级追回国拨资金给乙方,开工时间自定合同起2010年前保质保时完工。合同落款处加盖星子镇政府公章及连州市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加盖公章,乙方由何建强签名。签订该合同后,何建强进行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何建强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了星子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的东红枣子山至马岭石莹的公路,建设里程2.5公里(其中包含曾作为龙家村至石莹的道路,因龙家与东红村合并为东红村委会,故现称“东红至石莹",包含了“龙家至石莹"的公路)。双方签订了《修建村道硬底化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虽因规范管理,后星子镇政府与连州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龙家-石莹公路签订了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为何建强,项目负责人就此项工程全权对发包方负责"内容及前一份《承包合同》可知,涉案东红枣子山至马岭石莹的公路硬底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何建强,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郑某上诉称,本案应认定为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中因不动产的权利
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定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因的确认,是确定本案管辖的前提,本案即使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市荔城区,本案也应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继续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郑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民辖终1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震,福建云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玲、郭晓宇,福建律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14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某上诉称,本案应认定为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中因不动产的权利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定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因的确认,是确定本案管辖的前提,本案即使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市荔城区,本案也应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继续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而
提起的诉讼其本质上仍属于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即便涉及不动产也不是独立的不动产权属之争,在适用管辖原则上仍要适用一般管辖规则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中,因被告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漠河县,故本案应当由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郑某的上诉理由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 章
审判员 黄荣华
审判员 吴荔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晓芝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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