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0 
【案件字号】(2021)鲁16民辖终1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添珍李海云王正真 
【审理法官】李添珍李海云王正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霞;付金龙 
【当事人】李霞付金龙 
【当事人-个人】李霞付金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霞 
【被告】付金龙 
【本院观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相邻关系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
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的纠纷类型虽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根据被上诉人付金龙的诉讼请求即确认案涉两套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可以认定本案实质属于不动产纠纷,所以,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9:24:09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霞上诉称,依法撤销(2021)鲁1623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移送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纠纷,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
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上诉人查询了多个最高院、省高院、各地中院的案例,各地法院已经达成共识:离婚后财产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确认、分割,亦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阳信县,故本案应由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地址写成“无棣县北海新区北海家园20号楼2单元102室”明显故意,为的就是将该案分到北海法庭审理。因为北海法庭庭长付金良与被上诉人付金龙来自于同一个村,关系非常近。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恶意将上诉人地址写到北海新区,明显具有不法目的。综上,一审法院以“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李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离婚管辖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民辖终1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霞因与被上诉人付金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3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霞上诉称,依法撤销(2021)鲁1623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移送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纠纷,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上诉人查询了多个最高院、省高院、各地中院的案例,各地法院已经达成共识:离婚后财产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确认、分割,亦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阳信县,故本案应由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地址写成“无棣县北海新区北海家园20号楼2单元102室”明显故意,为的就是将该案分到北海法庭审
理。因为北海法庭庭长付金良与被上诉人付金龙来自于同一个村,关系非常近。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恶意将上诉人地址写到北海新区,明显具有不法目的。综上,一审法院以“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付金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的纠纷类型虽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根据被上诉人付金龙的诉讼请求即确认案涉两套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可以认定本案实质属于不动产纠纷,所以,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李海云
审 判 员 王正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贾梦琦
书 记 员 陈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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