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国家间经济政治教育等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婚姻关系越来越普遍,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上,关于离婚的成立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特别是审判管辖权及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等,都存在诸多争议。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再结合中国立法状况,分析中国的立法情况和其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体系的缺陷及补救。
【关键词】涉外离婚;司法现状;管辖权;法律适用
一、外国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
每个国家对于离婚准据法原则的选择都有所不同,通过总结:
(1)英美各国采用以法院地法为主,所谓法院地法,指的是依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即统称的法庭地主义。当然,适用法院地法也可能促使当事人寻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从而产生通过挑选法院来恶意规避对自己不利的国家法律的不良现象。
(2)属人法,即依当事人依当事人所属国家、住所地或居所的法律进行审判,也就是所谓的属人法主义。但如果当事人国籍或住所不同,就会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困难。
(3)还有就是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等都采用的,以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折中主义。这些国家大多数采用的,是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立法司法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l款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离婚管辖
另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地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地华
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来住所地或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来住所地或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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