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
【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某;王某
【当事人】黄某王某
【当事人-个人】黄某王某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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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本案中,黄某与王某系认识较长时间后而自愿登记结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在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存在符合上述《意见》规定情形以及王某明确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24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7: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在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是台湾地区居民,本案系涉台民事案件。根据法发[2015]7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2015)民四他字第25号《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案适用大陆法律为准据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黄某与王某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黄某每隔数月到大陆探亲,可见双方婚后感情较好。黄某主张王某被台湾地区内政部移民署管制,至2024年才能解除管制,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
信。双方现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但若能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理性看待并正确处理婚姻中的问题,夫妻关系或能得以改善。黄某关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主张,未得到王某的认可,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黄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双方能够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建设幸福和睦家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黄某与王某离婚。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某与王某离婚。事实与理由:夫妻二人已经没有感情,且王某被台湾当局管制无法来台,结婚至今夫妻双方无法长期生活,无法信任对方,婚姻无法维持下去。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民终7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某与王某离婚。事实与理由:夫妻二人已经没有感情,且王某被台湾当局管制无法来台,结婚至今夫妻双方无法长期生活,无法信任对方,婚姻无法维持下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双方在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可以得到改善。希望双方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共同创造和谐家庭。
原告诉称 黄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黄某、王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在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另查明,因王某在台湾地区逾期居留2146天,台湾地区内政部移民署于2015年7月27日对其作出处分书,处新台币10000元,并将其遣送回大陆。
离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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