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绯闻的法律认识
没有绯闻的明星一明星享受了成名权
严格地说,成名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之所以说成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为每个人的自由成名提供了法律保证。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享受着法定范围内同样的成才成名的法律条件。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没有对人的成名作出明确的限制,也就是说,成
名是一种合法的权利。所以,我们说成名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但是法定权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仅是一种潜在权利——他们还没有现实地享用这种权利,所以,并不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成名了。对明星而言,他们同其他领域中某些成名的人一样,现实地享用了这种权利,所以他们成名了。
成名权的享用需要有两个基本的条件。其一是个人的努力。明星表面上风光无限,但背后也会有道不尽的艰辛。每个人成功的背后,都有常人难以付出的艰苦努力,所谓天道酬勤,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不经过个人的努力而成名是难以想象的。其二是新闻媒体的宣传。个人的努力固然重要,但缺少新闻媒体的报道而成名,在今天这样一个资讯发达的社会仍然是难以想象的。这里必须注意,成才和成名是不同的概念。有些在科学领域默默耕耘成了大器的人才,却并不特别有名,有的甚至不为人知,就是因为虽然有了个人的努力并取得了成就,却缺少新闻媒体的宣传,也就是说,他们没有真正享受到成名权。所以,我们说,新闻媒体的宣传是使成名权从潜在权利变为现实权利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新闻媒体的宣传,可以使具备了成名条件的人一夜成名。这也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艺人要挤进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的一大原因。其实,科学家或其他社会成员同样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成名。陈景润成名的原因就是因为一篇报告文学的发表。
成名权的享受,实际就是指获得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而这种宣传对于一个明星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在享受成名权的过程中,明星和其他社会成员相比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新闻媒体对明星宣传往往比较多地用绯闻替代一般新闻。对一般人而言,绯闻只能带来名誉权的贬损,但对艺人而言,绯
闻却并不是坏事。《服务导报》1999年9月19日的一篇报道称,著名导演张艺谋就说过“演员成名要靠绯闻加演技”。《金陵晚报》1999年10月11日的一篇报道称,香港艺人黎明传出绯闻后反而更红了,其制作的唱片比之前销量明显上升。表面上看这似乎很奇怪,但细究之下其实不足为怪。明星是靠“名气”吃饭的,绯闻有助于“名气”的提升,有助于其“知名度”的提高,因此,他们当然能从绯闻中获益。所以,我们认为,绯闻就法律意义而言,它依然是艺人享有的一种成名权和宣传权。
二明星牺牲了隐私权
成名权和隐私权可以说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矛盾。一方面,享受成名权,必须牺牲一部分隐私权,明星必须将自己生活中的一部分隐私作为新闻素材交给新闻媒体宣传,否则,他们难以获得持久的、有轰动效应的宣传。另一方面,明星在成名以后,将会受到新闻媒体的追踪关注,他们某些不愿意为人知的隐私也会因为这种关注而曝光。所以,任何一个明星在成名之前,都必须作好牺牲自己隐私权的准备。明星在享受成名权的同时,要牺牲自己的一部分隐私权,这几乎成了不可避免的事。“往小了说,绯闻丰富了一些人的生活,让他们在茶余饭后有事可干。往大了说,绯闻让报纸发行量、电视收视率一路上扬……隐私权已经是属于穷人的特权,而富人却被迫身不由己地接受以穷人为主要代表的公众知情权的制约。由‘狗仔队’一手开创的‘绯闻世纪’让有权的人有名的人有钱的人都得留点神……”这样的话虽说有调侃的成分,但不无道理。明星是受众共同创造的作品,受众当然有权对其评头论足,隐私受到侵扰自然也难以避免。所以,在法律层面,明星牺牲隐私权实际上是取得了成名权后的一种法律平衡。
三明星成名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一个方面享受的权利多一点(履行的义务少一点),在另一方面享受的权利就要少一点(履行的义务多一点)。明星享受了成名权,就要以牺牲一定的隐私权为代价。“因为在当今社会,‘名人’吸引了众多的社会关注,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领受了数不清的鲜花、掌声、赞美与荣誉,居万目之焦,开风气之先,这些都是社会生活的客观现实。”如果明星不能牺牲一部分隐私权,一方面,他们可能不能很好地享受(利用)成名权;另一方面,也构成了对受众知情权的侵害。
知情权是由美国记者肯特·库柏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来的一个概念。知情权一般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自己应该知道并且想知道的事情的权利。面对明星,公众享有知情权。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明星是显而易见的公众人物,因为客观上他们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主观上也愿为人所熟知),他们的言行有新闻价值;其次,是因为公众对他们有了解的兴趣。所以他们不得不牺牲自己的隐私权。“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他们本人及其言行随时具有新闻价值,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他们的一些隐私已构成公众社会知情权指向的对象,因此,他们的隐私权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如他们的照片可以未经事先允许而刊登,他们的恋情与婚姻可作为花边新闻炒卖,等等。”当然,明星们牺牲的隐私权是有限度的,一般认为这种隐私权应该与其从事的职业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如果其隐私与其职业无关,则这种隐私受法律保护。明星一部分隐私权的牺牲,获得了与其享受成名权后权利义务的平衡,
所以,这种牺牲是不可避免的。
明星们为成名付出牺牲部分隐私权的代价,这对他们来说多少有些无奈。但这种付出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明星的职业特征决定了他们必须付出。“在这个时代,再也没有比明星与大众的关系更为密切的了。明星一旦因传媒而为大众熟悉之后,人们不仅关心明星的成就和成功,而且对其婚姻恋情,丑闻闹剧乃至日常生活也‘关怀备至’。”说到底,明星是由公众造就的,每个成功的明星寄托着无数未成为明星者的明星梦,所以,公众对明星总是怀有深情探究的好奇。没有人能阻止公众的这种探究,明星无权,新闻媒体同样无权。
明星的无奈其实源于一种法律义务。如前所述,明星成了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任何对这种限制的反抗都是难有结果的,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履行这项法律义务——尽管也是无奈的。
虚假绯闻是虚假新闻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虚假绯闻的形成过程中,有些艺人是虚假绯闻的牺牲品,他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名誉权或隐私权受到了损害。在这个过程中,虚假绯闻的成因往往有两个:绯闻作者出于不同目的的刻意编造;绯闻编辑出于增加报刊发行量或电视台、电台收视率为目的的刻意怂恿。于是,艺人就成了虚假绯闻的牺牲品。对待这样的虚假绯闻,法律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一种虚假绯闻则完全是在某些艺人的主动授意下制造出来的。许多艺人都有自己的宣传策划人和包装公司。为了炒红明星,他们不择手段地制造虚假绯闻并交给媒体炒作,随后再发表所谓的“辟谣
声明”进行第二轮炒作。最后是“告上法庭”,进行新一轮的炒作。一些媒体和记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明星们“一炮而红”的“好帮手”。在这种情况下,再让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承担因发表虚假绯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当然,从理论上来分析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相对比较容易,但在实际生活中,哪些虚假绯闻使明星们无辜受害,哪些虚假绯闻是明星们故意为之,在认定时是有比较大的难度,必须经过艰苦细致的分析调查。
(原载于《新闻采编》2001年第4期)
-全文完-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