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云鸽
来源:《广东蚕业》 2018年第5期
摘要文章以《巴黎协定》签署后全球气候治理框架为视角,展现中国方案的具体方针,并分析了《巴黎协定》给中国方案带来的挑战,展望了今后全球气候治理的前景。
关键词 《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中国方案
中图分类号:P467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5-144-02
1 《巴黎协定》签订后全球气候治理的背景
气候问题作为环境问题的首要关注,近20年来日益占据当今国际政治议程的核心位置。气候治理顺应社会进步的趋势,关乎人类发展的前景,符合各国的利益。气候治理的推进,需要有大国的垂先示范与支持,
也需要有多方面的协商交流与合作。然而,当今全球气候治理议题上呈现出严重的“南北分裂”,发达国家甚至企图以“单轨”代替“双轨”,这不仅使气候治理陷入僵局,也严重损害了各国的利益。这种气候上的分裂,将成为未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冲突的重要节点。若得不到合理解决,气候问题将成为全球“公地悲剧”的试验田。
2015年签订的《巴黎协定》是全球气候治理中第三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它在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设立并完善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平和各自能力原则以及“双轨制”的基础上.采用“自下而上”国家自主贡献的模式提高各方参与积极性,扭转了“巴厘路线图”以来《京都议定书》等文件“自上而下”强制发达国家减排造成的停滞僵局。此外,协定降低了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的生效门槛,即只要有55个国家批准该协议即可生效,此后若未达成减排目标,国家面临的即是法律责任而不仅是道义舆论压力。协议创立的新模式为全球气候治理打开了新局面,目前已有190多个国家向联合国提出了自主贡献文件,欧盟、中国等大国或国家联合体也在国内推出配套的政策与措施。然而协议本身的局限性和不完善的地方也为全球气候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2 中国的气候治理方案
中国的国际气候治理理念稳中有变。21世纪以前,中国一直强调在其发展程度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之前,中国不可能承担减排的义务。2007年,在八国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上表示,
在当前时期对于发展中国家提出节能减排的要求是不合时宜的。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前夕,中国宣布2020年单位GDP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目标,并将其纳入中国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年11月与2015年6月,中国分别与美国、欧盟联合发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2015年中国又向联合国提交“自主国家贡献目标”。从“不可能”“不合适”到自觉承担量化减排的国际责任,确定2030年峰值目标,中国不断提高合作意愿,治理能力也不断增强。
在长期的国际气候谈判与减排的合作实践中,中国逐渐形成了基本的全球气候治理理念,即五项原则。
首先,中国坚持《公约》和《议定书》确立并由巴厘路线图付诸实施的“双轨制”合作治理框架。面对2013年以来日本、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退出第二承诺期,欧盟实行不情愿、有限制的资金援助,中国一方面呼吁发达国家切实担负起历史责任,一方面于增强对发展中国家气候治理资金援助方面与发达国家合作。如在《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写入监督发达国家履行为发展中国家的节能减排提供资金的国际责任等条款;习近平在巴黎大会上的讲话表明中国愿同各国合作,利用自己的融资工具帮助贫穷国家筹措资金。
中国的气候 其次,中国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从历史发展看,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历程中采取的“三高”发展模式是气候恶化的罪魁祸首。从现实背景看,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历最高碳排放峰值,其在
经济模式、资金、科技、治理经验上具有治理的优越性,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仍未达到排放峰值.且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仍是其主要任务。因此,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责任。此外,当今以排放总量而不是人均排放量计算责任大小的体系也是不合理的。发达国家重消费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使其人均排放量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坚持发达国家应率先作出贡献的同时,也考虑到自身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第一碳排放大国、世界主要制造中心等身份,积极承担治理责任。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促成《巴黎协定》中1.5℃的控制目标条款的达成。虽只是1.5℃的小小数字,但其对中国由于地理位置、资金技术而产生的压力是巨大的。与其说这是中国的让步,不如说是中国对治理气候问题的决心与担当。
最后,中国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减缓、适应、资金、技术等问题和“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在以联合国为主要平台的基础上,中国对通过其他形式的国际气候合作机制进行协商持开放态度,并通过“南北…‘南南”合作方统筹减缓、适应问题。在与发达国家就资金、技术开展合作的同时,积极援助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建设。例如,2014年3月海牙的习奥会上,中国展现与美国合作积极改革化石能源补贴的意愿,并于《G20框架下中美关于鼓励浪费的低效化石燃料补贴自愿性同行审议中国自述报告》中提出近中期、中远期改革方案。2014年7月,中国承诺出资50亿美元,在加勒比、拉美地区开展能源资源、高新技术等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双边合作。并利用“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南南合作开辟新通道。
3 《巴黎协定》背景下中国方案面I临的挑战
首先,中国在承担减排方面面临着更大的压力。与《议定书》强制要求发达国家减排,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未被规定减排任务相比,《协定》采取“自愿贡献”模式。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碳排放大国,“身份困境”引发来自南北阵营两方的压力。加之《协定》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中国的“自主贡献方案”不仅有道义舆论责任,更多具有法律后果。这对经济发展处于瓶颈期的中国规划其国内经济发展模式、实现气候改善的同时保持经济稳速发展提出了难题提出了难题。
其次,中国在气候治理上的国际形象有待改善。尽管目前中国在推进国际气候治理中积极扮演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也做出了自身的贡献,但仍存在不少负面因素。其中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却也不乏中国自身对外经济政治方面的政策措施举措的客观原因。例如,中国的国际能源市场的定位是模糊的。尽管中国政府曾承诺为发展中及不发达国家输送清洁低碳能源等基础设施,但受产能过剩困扰的能源电力行业仍积极投身海外燃煤电厂建设。2007 -2015年间,中国在G20投资的国际煤炭项目中占比30%,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未来几十年仍然被锁定于化石燃料能源系统中。近来中国希望利用“一带一路”平台将能源密集型产业向他国引深的举措,有可能引起他国的猜疑。在《巴黎协定》背景下这些不和谐的因素有放大可能。
究其根本,中国方案推行的最大难题在于自身话语权的缺失。当前《巴黎协定》中诸多规则,如强调所有国家的共同行动淡化“南北…‘两分”责任,强调发展中国家的能力不足和建设,只笼统设定1.5℃以内的升温控制区间而不作具体责任分配等,显示出这样一个事实:当前气候治理上国际社会舆论与话语权
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无视中国在减排上的巨大努力和历史排放量低的事实,制造“中国气候威胁论”。当今的国际气候谈判格局中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气候谈判格局被不断分化,基础四国的合作却日益紧密。中国代表并联合以77国集团为核心的发展中国家在气候治理上表达自身诉求、推广实施自身理念面临更大困难。
4 全球气候治理的趋势展望
《巴黎协定》的签署不仅反映了中诸多国家对气候治理的重视,也为调动多方参与气候治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动力。然而,除了《协定》自身的局限性、妥协性和不完善的地方,当今的国际经济政治局势也使得气候治理合作的前景不甚明朗。
首先,大国领导下各国自主贡献、多元化参与将是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模式,“双轨制”虽仍存在但有逐步淡化趋向。《协定》要求各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持续发挥领导示范作用,并帮助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减缓、适应方面提供必要支持。从中可以看出,国际社会从国际法层面为大国在气候治理合作上的责任作了规定,并进一步承认了大国在全球气候治理合作中的领导作用。但另一方面,《协定》的“自主贡献”模式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全新特。从微观层面看,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的双边合作、与气候治理相关的国际组织方兴未艾。而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场持续的欣欣向荣和各市场行为者之间联系的日益紧密,显示了世界自由市场中各经济行为体的独特作用。
其次,当前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使围绕全球气候治理的合作多了不确定的因素。金融危机发生后,“逆全球化”和民粹主义思潮促使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政治议题上首要考虑国内问题、自身利益。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继“环保主义总统”奥巴马上任的特朗普于2017年6月1日宣布退出《协定》o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特征,其治理必离不开各方面各层次的参与。然而,如今气候变化问题已由纯环境性问题演变成一场政治性博弈。自哥本哈根会议以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形成了“两大阵营”、三股力量、多个主体、多重博弈的格局。“逆全球化”不一定会使气候治理走回头路,但会因国家自我意识的强化加剧本来存在的分裂格局,使相关合作面临更多阻碍。
值得注意的一个新现象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气候治理上扮演着更加积极的角。例如,亚非拉、加勒比和大洋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积极通过与中国企业建立伙伴关系开发其国内可再生能源潜力。
正如习主席所说,《巴黎协定》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作为负责任且在国际舞台上举足轻重的大国,面对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中国方案应该更积极加以完善、推广和做出更多贡献,对此需要更多的中国智慧、中国诚意与中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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