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定名,保证和提高分院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主要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和《工程地质手册》(第四版)等有关规定制定。并按本省岩土条件作了补充和修订。
石英砂岩第3条 本标准是在院1990年《岩土分类分级标准》基础上修改而成。本标准与行业规范标准相矛盾时,应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4条 本省岩土的基本类型有岩石、土和特殊性土三类。岩石是指天然形成的,颗粒间牢固联结的,由一种或多种矿物组成的集合体;岩体是指包括各种结构面的原位岩石的综合体。土是指颗粒间松散联结的,由矿物、岩屑及包含物组成的集合体;由同一土性组成的地质体称土层。对于具有一定分布区域或工程意义上具有特殊成分、状态和结构特征的岩土称特殊性土。
第5条 岩土的分类,是对岩土按形成条件和基本属性的划分;岩土的工程分类,主要是对岩土体按某种或多种工程属性的划分。
第6条 土颗粒根据粒径大小按表1划分粒组。
表1 颗粒大小分组
组 | 亚组 | 粒径范围(mm) |
漂石 或 块石 | 大 中 小 | >800 800~400 400~200 |
卵石 或 碎石 | 特大 大 中 小 | 200~100 100~60 60~40 40~20 |
园砾 或 角砾 | 粗 中 细 | 20~10 10~5 5~2 |
砂粒 | 粗 中 细 极细 | 2~0.5 0.5~0.25 0.25~0.1 0.1~0.075 |
粉粒 | 粗 细 | 0.075~0.01 0.01~0.005 |
粘粒 | 粗 细 | 0.005~0.002 <0.002 |
第7条 岩土的类型和等级,应在现场鉴别的基础上,依据岩土的分析和试验确定。
第三章 岩石的分类和分级
第8条 岩石按地质成因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三大类。并根据矿物成分或颗粒组成和结构、构造进行岩石定名。其中岩浆岩、沉积岩是本省分布最为广泛的岩石类型。
第9条 岩石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按表2分为硬质岩石和软质岩石。
表2 岩石按强度分类
类型 | 亚类 | 强度fr(MPa) | 我省主要代表性岩石 |
硬质岩石 | 坚硬岩 | fr>60 | 花岗岩、花岗片麻岩、闪长岩、石英岩、熔结凝灰岩等 |
较硬岩 | 30<fr≤60 | 玄武岩、石灰岩、石英砂岩、安山岩、凝灰岩、流纹岩等 | |
软质岩石 | 较软岩 | 15<fr≤30 | 页岩、千枚岩、红砂岩、泥岩等 |
软 岩 | 5<fr≤15 | ||
极软岩 | fr≤5 | ||
第10条 岩石根据风化程度按附表1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岩石五类。
第11条 岩石按软化系数KR分为软化岩石和非软化岩石。KR≤0.75为软化岩石;KR>0.75为非软化岩石。
注:KR系饱和状态岩石单轴极限抗压强度Rb与天然干燥状态岩石单轴极限抗压强度Rc之比 。
第12条 岩体的裂隙发育程度根据裂隙的成因类型、密度、宽度、组数及充填情况按附表2分为不发育、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很发育。
第13条 岩体根据结构类型按附表3分为整体状、块状、层状、碎裂状和散粒状结构。
第14条 岩体根据岩石的质量指标RQD按表3分为好、较好、较差、差和很差五级。
第15条 岩体按照完整性指数按表4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极破碎五类。
表3 岩体按岩石的质量指标RQD分级表
等级 | 好 | 较好 | 较差 | 差 | 极差 |
RQD | >90 | 90~75 | 75~50 | 50~25 | <25 |
注:RQD指钻孔中75mm钻头获取的大于10cm长岩心的累计长度与岩心总长度之比值,
计算大于10cm岩芯段长度时,属机械坏损的应予复原。
表4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表
完整程度 | 完整 | 较完整 | 较破碎 | 破碎 | 极破碎 |
完整性指标 | >0.75 | 0.75~0.55 | 0.55~0.35 | 0.35~0.15 | <0.15 |
注: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
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第16条 岩体按照岩石的坚硬程度、岩体的完整程度划分为五个岩体基本质量等级,见表5。
表5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表
完整程度 坚硬程度 | 完整 | 较完整 | 较破碎 | 破碎 | 极破碎 |
坚硬岩 | I | II | III | IV | V |
较硬岩 | II | III | IV | IV | V |
较软岩 | III | IV | IV | V | V |
软 岩 | IV | IV | V | V | V |
极软岩 | V | V | V | V | V |
第17条 岩层厚度按表6分为巨厚层、厚层、中厚层、薄层四级。
表6 岩层的厚度分级
等级 | 巨厚层 | 厚层 | 中厚层 | 薄层 |
单层厚(cm) | >100 | 100~50 | 50~10 | ≤10 |
第18条 岩石的描述内容应包括:名称、颜、主要矿物、结构、构造、裂隙发育程度和风化程度等,对沉积岩除此之外,还应描述沉积物组成、物质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等,钻孔柱状图和勘察报告中还需注明地层时代。
例:微风化砂砾岩:砖红,砾石由熔结凝灰岩、晶屑凝灰岩、砂岩等组成,圆形及次圆形,砾径2~4cm居多,小者仅0.5cm,大者可达8cm,钙泥质胶结,滴盐酸微弱起泡,整体状结构,巨厚层状构造,裂隙不发育,为较软岩,岩体较完整,基本质量等级为IV级。
第四章 土的分类
第19条 土按堆积年代分为老堆积土、一般堆积土和新近堆积土。
1、老沉积土: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
2、一般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早期(文化期以前)沉积的土;
3、新近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近期(文化期以来)沉积的土,一般呈欠压密状态。
第20条 本省的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湖积土、海积土、湖沼积土及过渡类型土等。
第21条 土按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
1、碎石土: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根据颗粒级配及颗粒形状可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园砾或角砾(见表7)。
表7 碎石土分类
土的名称 | 颗粒形状 | 颗粒级配 |
漂石 | 园形及亚园形为主 | 粒径大于200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50% |
块石 | 棱角形为主 | |
卵石 | 园形及亚园形为主 | 粒径大于20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50% |
碎石 | 棱角形为主 | |
园砾 | 园形及亚园形为主 |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50% |
角砾 | 棱角形为主 | |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砂土: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的50%,且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根据颗粒级配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见表8),砂土的野外鉴别标准见附表4。
表8 砂土分类
土的名称 | 颗粒级配 |
砾砂 |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占全重25~50% |
粗砂 | 粒径大于0.5mm的颗粒占全重50% |
中砂 | 粒径大于0.25mm的颗粒占全重50% |
细砂 |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占全重85% |
粉砂 |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占全重50% |
注:(1)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砂土中,当粒径大于2mm的颗粒(碎石)含量超过全重10%且不超过25%,应冠
以“含砾”二字,如含砾细砂。
(3)砂土中,当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10%时,应冠以“含粘性土”
四字。如含粘性土粉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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