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定名,保证和提高分院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主要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和《工程地质手册》(第四版)等有关规定制定。并按本省岩土条件作了补充和修订。
石英砂岩第3条  本标准是在院1990年《岩土分类分级标准》基础上修改而成。本标准与行业规范标准相矛盾时,应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4条  本省岩土的基本类型有岩石、土和特殊性土三类。岩石是指天然形成的,颗粒间牢固联结的,由一种或多种矿物组成的集合体;岩体是指包括各种结构面的原位岩石的综合体。土是指颗粒间松散联结的,由矿物、岩屑及包含物组成的集合体;由同一土性组成的地质体称土层。对于具有一定分布区域或工程意义上具有特殊成分、状态和结构特征的岩土称特殊性土。
第5条  岩土的分类,是对岩土按形成条件和基本属性的划分;岩土的工程分类,主要是对岩土体按某种或多种工程属性的划分。
第6条  土颗粒根据粒径大小按表1划分粒组。
表1  颗粒大小分组
亚组
粒径范围(mm)
漂石
块石
>800
800~400
400~200
卵石
碎石
特大
200~100
100~60
60~40
40~20
园砾
角砾
20~10
10~5
5~2
砂粒
极细
2~0.5
0.5~0.25
0.25~0.1
0.1~0.075
粉粒
0.075~0.01
0.01~0.005
粘粒
0.005~0.002
<0.002
第7条  岩土的类型和等级,应在现场鉴别的基础上,依据岩土的分析和试验确定。
第三章  岩石的分类和分级
第8条  岩石按地质成因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三大类。并根据矿物成分或颗粒组成和结构、构造进行岩石定名。其中岩浆岩、沉积岩是本省分布最为广泛的岩石类型。
第9条  岩石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按表2分为硬质岩石和软质岩石。
表2    岩石按强度分类
类型
亚类
强度fr(MPa)
我省主要代表性岩石
硬质岩石
坚硬岩
fr>60
花岗岩、花岗片麻岩、闪长岩、石英岩、熔结凝灰岩等
较硬岩
30<fr≤60
玄武岩、石灰岩、石英砂岩、安山岩、凝灰岩、流纹岩等
软质岩石
较软岩
15<fr≤30
页岩、千枚岩、红砂岩、泥岩等
软 岩
5<fr≤15
极软岩
fr≤5
第10条  岩石根据风化程度按附表1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岩石五类。
第11条  岩石按软化系数KR分为软化岩石和非软化岩石。KR0.75为软化岩石;KR>0.75为非软化岩石。
注:KR系饱和状态岩石单轴极限抗压强度Rb与天然干燥状态岩石单轴极限抗压强度Rc之比 。
第12条  岩体的裂隙发育程度根据裂隙的成因类型、密度、宽度、组数及充填情况按附表2分为不发育、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很发育。
第13条  岩体根据结构类型按附表3分为整体状、块状、层状、碎裂状和散粒状结构。
第14条  岩体根据岩石的质量指标RQD按表3分为好、较好、较差、差和很差五级。
第15条  岩体按照完整性指数按表4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极破碎五类。
表3  岩体按岩石的质量指标RQD分级表
等级
较好
较差
极差
RQD
>90
90~75
75~50
50~25
<25
注:RQD指钻孔中75mm钻头获取的大于10cm长岩心的累计长度与岩心总长度之比值,
    计算大于10cm岩芯段长度时,属机械坏损的应予复原。
表4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表
完整程度
完整
较完整
较破碎
破碎
极破碎
完整性指标
>0.75
0.75~0.55
0.55~0.35
0.35~0.15
<0.15
注: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
    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第16条  岩体按照岩石的坚硬程度、岩体的完整程度划分为五个岩体基本质量等级,见表5。
表5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表
完整程度
坚硬程度
完整
较完整
较破碎
破碎
极破碎
坚硬岩
I
II
III
IV
V
较硬岩
II
III
IV
IV
V
较软岩
III
IV
IV
V
V
软 岩
IV
IV
V
V
V
极软岩
V
V
V
V
V
第17条  岩层厚度按表6分为巨厚层、厚层、中厚层、薄层四级。
表6    岩层的厚度分级
等级
巨厚层
厚层
中厚层
薄层
单层厚(cm)
>100
100~50
50~10
≤10
第18条  岩石的描述内容应包括:名称、颜、主要矿物、结构、构造、裂隙发育程度和风化程度等,对沉积岩除此之外,还应描述沉积物组成、物质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等,钻孔柱状图和勘察报告中还需注明地层时代。
例:微风化砂砾岩:砖红,砾石由熔结凝灰岩、晶屑凝灰岩、砂岩等组成,圆形及次圆形,砾径2~4cm居多,小者仅0.5cm,大者可达8cm,钙泥质胶结,滴盐酸微弱起泡,整体状结构,巨厚层状构造,裂隙不发育,为较软岩,岩体较完整,基本质量等级为IV级。
第四章  土的分类
第19条  土按堆积年代分为老堆积土、一般堆积土和新近堆积土。
1、老沉积土: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
2、一般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早期(文化期以前)沉积的土;
3、新近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近期(文化期以来)沉积的土,一般呈欠压密状态。
第20条  本省的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湖积土、海积土、湖沼积土及过渡类型土等。
第21条  土按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
1、碎石土: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根据颗粒级配及颗粒形状可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园砾或角砾(见表7)。
表7    碎石土分类
土的名称
颗粒形状
颗粒级配
漂石
园形及亚园形为主
粒径大于200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50%
块石
棱角形为主
卵石
园形及亚园形为主
粒径大于20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50%
碎石
棱角形为主
园砾
园形及亚园形为主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超过全重的50%
角砾
棱角形为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砂土: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的50%,且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根据颗粒级配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见表8),砂土的野外鉴别标准见附表4。
表8  砂土分类
土的名称
颗粒级配
砾砂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占全重25~50%
粗砂
粒径大于0.5mm的颗粒占全重50%
中砂
粒径大于0.25mm的颗粒占全重50%
细砂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占全重85%
粉砂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占全重50%
注:(1)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砂土中,当粒径大于2mm的颗粒(碎石)含量超过全重10%且不超过25%,应冠
        以“含砾”二字,如含砾细砂。
  (3)砂土中,当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10%时,应冠以“含粘性土”
        四字。如含粘性土粉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