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大华与迟宁、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5 
【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21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忻越安述峰任李艳 
【审理法官】忻越安述峰任李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柴大华;迟宁;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胡卫东 
【当事人】柴大华迟宁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胡卫东 
【当事人-个人】柴大华迟宁胡卫东 
【当事人-公司】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健 
【代理律所】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柴大华 
【被告】迟宁;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胡卫东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柴大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1:43 
柴大华与迟宁、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民终21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柴大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迟宁。
     原审被告: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梅海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胡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柴大华因与被上诉人迟宁,原审被告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6日向上诉人柴大华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柴大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审理期间,柴大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另,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胡卫东亦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对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胡卫东的上诉已另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柴大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忻 越
审 判 员 安述峰
审 判 员 任李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腾跃
书 记 员 颜丽莉
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李萌萌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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