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在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历史上是颇不寻常的一年。这一年的10月3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高得票率获得审议通过。同日,签署颁布了这部法律,该法于新世纪的第一天开始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它体现了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和重要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清末以来前贤们在语新运动中的探索实践、特别是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教训,反映了人民的呼声、时代和现代化的呼唤以及几代语文工作者的夙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广告、招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方面的使用作出了规定。这部法律的颁行,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是中国人民献给21世纪的“一份不同寻常的世纪礼物”(江蓝生《简论语言文字立法的意义》,载《光明日报》2001年1月16日),标志着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我们作为小学语文教师应该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的法律,为加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标准化进程,尽自己一份绵薄之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它的颁行是我国社会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巩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事实上的“全国通用”地位,增进各民族、各地区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是使口语书面化的工具。用嘴把要说的话说出来,用文字把要说的话写下来,才能实现正常的交流沟通。因此,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对整个社会和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是十分重要的。目前语言文字问题在世界各国引起不同程度的重视,许多国家把国语看作民族主权和尊严的象征,并体现在本国的宪法里。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现有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9部规定了国语或官方语言,占55.6%。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不同民族、地区间的交流需要有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载体,对外进行国际交往也需要有代表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的语言文字,这就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现代汉语有八大方言,方言隔阂必然会对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形成障碍;汉字笔画繁多、异体众多、难写难认,用字不规范现象也会对中华文化的传承造成影响。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正处于关键时期,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提高中华
民族的整体素质,实现各民族、各地区的共同富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地需要推广、普及民族共同语——普通话,都更加需要推行全国通用的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全国通用”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不是哪一个人能够强加给它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维系一个国家的文化纽带和精神支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象征。这次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普通话、规范汉字“全国通用”的地位,顺应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对语言文字的必然要求。
二,有利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早在共和国建立之初,百废待兴,就及时把这项工作提到日程上来,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有关的研究和规范标准拟制工作。50多年来,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颁布了诸如《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汉字简化方案》、《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等一系列规范标准,这些规范标准对普通话的推广和规范汉字的推行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使得我国社会语言生活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与旧中国相比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距离。伴随近些年社会语言生活的空前活跃,语言文字应用中某些混乱现象和不健康倾向也随之出现,与此同时,计
算机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也对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当前语言文字规范化任务非常繁重,单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本体的规范而言,我们也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比如,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两个术语的界定问题,就有不少学者提出质疑,认为目前的定义本身不够科学和严密;普通话的语音、词汇和语法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都有一些不便操作和把握的地方;规范汉字所依据的各个字表,由于制定和发布的时间跨度很大,出台的历史背景不尽相同,参与研制的单位和个人不断变化,字表与字表之间也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些问题的提出,反映了人们对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新的思考。笔者认为,学术上对这两个定义有一些不同看法是不奇怪的;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是动态发展的,人们对它的研究也应该是逐步深入的;任何规范标准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一成不变,需要适时地进行修订以使之完善。有鉴于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将这两个学术定义写进法中,笔者认为是充分留有余地的明智之举。况且由于国家多年来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加之教育的普及和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人们对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认识一般是清楚的。法律不规定这两个定义,不仅不会影响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进行,反而会促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学术界,进一步加强相应的研究和尽快修订完善有关的规范标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加规范、丰富和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是普及教育、发展科技、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前提和先导工程。关于语言文字工作同普及教育、发展科技的关系,国务院副总理1997年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有过一段十分透辟的论述。他说:“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是文化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作为协调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工具,语言文字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未来社会发展的关键是加速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就加速科技进步来说,中文信息处理是高技术的重点之一,而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相应的应用研究水平,则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先决条件。就提高劳动者素质来说,主要在于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而语言文字能力又是文化素质中最基本的因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数以亿计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除了思想和专业方面的要求外,还应该使他们具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能力。”(《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为现代化建设服务》,载《推广普通话宣传手册》,语文出版社,1999)当前,人类文明的历史已进入高科技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实现生产、办公、日常生活、图书情报和印刷出版自动化等已成为现实,语言文字的服务领域正由人与人之间的交际拓展到“人机交际”,其地位和作用日显突出。今后五到十年,可以预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程度将大
幅度提高,信息产业将快速发展,以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进而实现跨越式发展将成为必然趋势,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语言文字的统一和规范这一先决条件,更有赖于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研究尽快突破词处理、句处理、语义处理某些“瓶颈”的制约,早日实现汉语自然语言的自动处理,即实现高度“智能化”的“人机对话”。考虑到全球已进入信息化社会的大背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五条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应该从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加深对这一条款的时代内涵及其深远影响的认识。
四,有利于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自然也不例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台以前,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主要靠政策性文件,权威性小,规范性差,法律依据不足,致使一个时期以来,尽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了很多努力,语言文字应用的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比如: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还没有真正成为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异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比较普遍;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等等。上述混乱现象,自
然引起社会有识之士的焦虑和广泛关注。1990-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就达97项,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加速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28项。特别是1996年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最高,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有227位代表提出了7件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的议案。1997年,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又有164位代表提出了5件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的议案。因此可以说,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列入立法计划,与两会代表、委员的积极呼吁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该法的顺利通过并颁行,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实质,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能够有效运转的执法机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逐步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全面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五,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语言文字的应用是否合乎规范、标准,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一座城市、一个单位的文明程度和形象。语言文字应用的不规范现象特别是用词、用语的混乱与城市的“脏、乱、差”一样,既影响城市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用法律的形式推广普通话、推行
规范汉字,对于提高公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对于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语言文字是表达思想内容的符号和载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虽然主要调整的是语言文字的“形式”问题,但是对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内容”方面的不良倾向,也不能听之任之,不管不问。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前一段社会上存在的用谐音乱改成语、对中小学生造成误导的现象和在思想内容上有殖民、封建、情、庸俗、低级趣味等种种不健康彩,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现象等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已经对语言文字表达内容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规范,故本法虽然没有作出具体
全球通用语言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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