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2
摘要:《国家通⽤语⾔⽂字法》的颁布使通⽤语⾔⽂字在社会⽣活中更好地发挥作⽤,但同时也出现了民族语消亡、阻碍了民族⽂化的传承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处理好通⽤语和民族语的关系,构建和谐的语⾔使⽤环境。
关键词:双语教育国家通⽤语民族语关系
在全球经济、⽂化⼀体化趋势的推动下,为使国家通⽤语⾔⽂字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使国家通⽤语⾔⽂字在社会⽣活中更好地发挥作⽤,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化交流,2000年10⽉31⽇,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共和国国家通⽤语⾔⽂字法》。
《国家通⽤语⾔⽂字法》中规定,我国通⽤语是指在综合北⽅汉语的基础上,吸收南⽅汉语中的⼀些⾳调与词汇,和国内⼀些其他民族的词汇以及某些外国语中的词汇⽽形成的语⾔。中国通⽤语是中国各民族的共同语。
但是在实际⽣活中,我们很少关注少数民族语⾔⽂字的保护问题,因推⾏通⽤语⽽忽视少数民族语⾔⽂字的使⽤,致使少数民族语⾔⽂字消亡,阻碍了民族⽂化的传承和发展。如在海南,黎族同胞中只有不到⼀
半的⼈会讲黎语,黎语受到了普通话的严重影响,据推算,如果不加以保护的话,不到20年,黎语将在年轻⼈⼝中彻底消失。鄂伦春族、赫哲族、哈尼族等也⾯临着同样的境遇。
因此,双语是我国少数民族使⽤语⾔的最佳选择。少数民族同胞若能成为既懂民族语⼜能兼⽤汉语的双语者, 对他们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是⼀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正因为如此, 双语教育⼀直成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逐步开始在民族地区学科教学中实⾏民族语和汉语并⾏的模式,即⼀类和⼆类模式,取得不⼩的成就。但是在⽬前的双语教育中,仍然存在着重视汉语多于重视民族语的问题,导致民族语、甚⾄是民族⽂化的消失。这就是没有处理好民族语和通⽤语的关系问题。
语⾔之间的关系包括三种,即语⾔竞争、语⾔互补和语⾔和谐。某环境中⼀旦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语⾔,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某种语⾔的发展,更会造成的不和谐,所以我们应当引导语⾔关系中的竞争⽭盾,把它转化为良性的循环。所谓互补关系是指功能的互补和语⾔结构的互补,互相吸收有益的成分以丰富和发展⾃⾝,包括感情功能上的互补和结构上的互补。语⾔和谐,是指在我国多民族、多语种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的语⾔环境,从⽽构建和谐社会。
在我国民族地区,国家通⽤语与当地的民族语之间既有竞争关系⼜有互补关系,⼀⽅⾯它们会因为使⽤频率的多寡或者功能的强弱⽽有主次、强弱的竞争;另⼀⽅⾯它们因功能和结构的不同⽽产⽣互补关系,对于各⾃的发展也是相互促进的。所以正确认识和处理宣传推⼴国家通⽤语⾔⽂字与发展少数民族
语⾔⽂字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将竞争转化为良性循环,促进国家通⽤语和民族语的和谐发展,这是我国语⾔⽂字实践⼯作中必须⾯对和妥善解决的⼀个重要问题。
⾸先,我们要认识到,这样做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字的使⽤和发展,更不是要消灭少数民族语⾔⽂字,⽽是要少数民族同胞在会说少数民族语⾔的基础上,还会使⽤国家通⽤语⾔。其次,宣传推⼴国家通⽤语⾔⽂字的过程是有重点、有步骤进⾏的过程,并不是⾃上⽽下的⼀⼑切,⽽是针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展开的。因此,在坚持推⼴国家通⽤语⾔的同时,要树⽴各民族语⾔⽂字⼀律平等的观念,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和发展本民族语⾔⽂字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语⾔⽂字,努⼒促进各民族语⾔的和谐共⽣,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因此要做到:
第⼀,要承认竞争⽭盾的存在,注重语⾔接触和语⾔的共时研究。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通⽤语和民族语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竞争,我们在处理⼆者的关系时,要正视这种竞争⽭盾的存在,不能避开。想要处理好国家通⽤语和民族语的关系问题,就必须了解语⾔接触的情况,包括两种语⾔接触的历史和现状,同时,展开两种语⾔的对⽐研究,对双语进⾏语⾔结构、特性、功能等⽅⾯的⽐较,进⽽促进这两种语⾔的互补,这对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处理国家通⽤语和民族语之间的关系⼤有帮助。
第⼆,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营造⼀个崇尚民族⽂化的社会环境,增强民族⾃信⼼,提⾼本族语体保护和发展本民族语⾔⽂字的意识。让各族同胞懂得,每⼀种语⾔都是⼀种珍贵的⽂化,孩⼦会讲少数民族语
⾔,不但不会影响学习,还将更有利于学习和使⽤普通话及其他语⾔,要⿎励孩⼦在家与⽗母讲本民族语⾔。
第三,要建⽴完善的政策体系,为国家通⽤语的推⼴和本民族语⾔的保护提供政策⽀持和宏观调控。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应通过制定政策,对该地区语⾔的使⽤和发展进⾏宏观调控,为国家通⽤语及少数民族语⾔的学习和使⽤、相关研究管理机构的设⽴、相关项⽬的实施等必要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应⽤现代先进技术,为濒危少数民族语⾔建⽴资源库。要采⽤现代化⼿段,如录⾳、录像、现代化语料库、语⾳实验等⼿段,对濒危的少数民族语⾔,通过调查、收集、研究、整理等⼯作,设⽴有关濒危语⾔的重⼤课题,投⼊经费并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进⾏普查并设⽴档案,建⽴民族语⾔⽂字资源库。
第五,在双语教育中采取措施做到国家通⽤语和民族语的兼顾。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中应当注重包括教学⽐例、教学安排、教学先后、教学衔接在内的各⽅⾯的问题,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双语教学计划,使不同的语⾔对号⼊座,各⾃发挥应有的功能,这有利于两种语⾔的和谐共处。
每个民族都有使⽤和发展本民族语⾔⽂字的平等权利,并且这种平等权利还应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体现我国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标志。因此在民族地区,我们必须处理好国家通⽤语和民族语之间的关系,营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语⾔环境,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构建新时期多民族的和
谐社会。
参考⽂献:
[1]国家民委⽂化宣传司.民族语⽂政策法规汇编[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8.
[2]戴庆厦.语⾔和民族[M].中央民族⼤学出版社,1994.1.全球通用语言有几种
[3]戴庆厦,董艳.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历史沿⾰[J].民族教育研究,1996(4).
[4]戴庆厦.中国少数民族双语的现状及对策[J].语⾔与翻译,2009(5).
[5]孙兰荃.试述国家通⽤语规范体系[J].语⾔⽂字应⽤,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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