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院系、各单位所有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财务部门受托代为管理的代管款项。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学校实行因公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事前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类性质的出差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出差审批,填写《南京大学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单为差旅费财务报销的重要凭据。
学校各类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因公出差(有费用需要报销的,下同)由所在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其他人员因公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院系党委书记、院长因公出差须互签审批;
(四)院系其他人员因公出差由各院系负责人审批;
(五)项目或课题组人员出差需先由项目或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后报院系审批。
第五条 差旅费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详见下表: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二级及以上职员、院士等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三、四级职员、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等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以上各类级别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
第八条 严格控制高铁、动车商务座、飞机头等舱、公务舱的乘坐;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火车的,原则上应为普通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
第十条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常驻地指南京市区,包括高淳、溧水、六合等远郊区县等新市区。到高淳、溧水、六合等远郊区县出差且实际发生住宿、交通、伙食等费用的,可以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凭据报销,多买费用自付。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路程较短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按照学校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租赁车辆,来往车辆租赁费用应与出差期间相关费用一并凭据报销。
对于因科学研究需要在边远、边境地区、野外、江河、海洋等开展考察、调研、观测或测试监测等工作,确需租用车辆、船舶的,发生的租赁费、汽油、柴油等燃料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在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内报销(审批的程序和要求按学校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差购买机票的,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六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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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分级别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该标准为每人每天开支标准。现阶段执行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规定标准之内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参加会议由举办方统一安排或指定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通知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参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凡属野外性质的专业去外埠从事野外学习、考察、工作的,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课题)经费批复预算有明确标准的,可按批复预算执行;没有具体标准但经费管理部门有专门规定的,凭相关依据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市内交通费。
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等的市内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租赁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与会、培训、调动、搬迁等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各类学习(培训)的,按照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往返会议、学习(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学习(培训)资料费凭会议、学习(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等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会议或学习(培训)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 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二)会议或学习(培训)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通知等有效证明,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发放在途和会议或学习(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会议或学习(培训)没有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发放在途和会议或学习(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本市包括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若确需住宿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按照组织和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参加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国外研修等,按
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统一安排抽调(挂职)、借调到教育部等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工作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凭租房合同和租赁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行李、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照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学生实习实训、参加会议或调研等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到外地实习实训,在教学经费相关预算范围内或专项经费中按规定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其余人员”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的,需经过院系分管领导事先审批同意。
(二)住宿费按“其余人员”住宿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在外地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按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野外实习的专业,按教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教职工标准。
各院系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根据实习实训实际情况与经费预算情况核定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
(四)学生实习实训期间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南京市区及远郊区县实习实训的,由各院系根据实习实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按不超过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放误餐补贴;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市内交通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指导本科生实习实训活动的差旅费,可视同“其余人员”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社会调研、夏令营活动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可参照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外出参加各类比赛活动,经院系或主管部门批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参照“其余人员”等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学生参加科研活动或出席学术会议,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其出差活动可视同“其余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标准内确定发放。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原则上应由单位承担或项目经费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且无有效证明和说明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实际,以下情况按出差人员相应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