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航站楼打印电子客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
(中性票)《行程单》协议书
甲方: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
经甲乙双方商定就甲方在首都机场航站楼为乙方打印旅客《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认真遵守国家政策及民航有关法规、规章。
二、甲方
1、在首都机场航站楼负责提供为乙方国内航空旅客《电子客票行程单》(中性票)的打印服务工作。
2、收到乙方盖有有效公章的传真后按乙方要求完成《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打印发行工作,否则不予提供此项打印服务。
3、为乙方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实行一人一票制,且只出具一次,旅客在领取《行程单》的同时须在《旅客订座单》上签字确认,该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做为旅客在机场办理乘机或安检凭证使用。
4、为乙方每打印一张《电子客票行程单》收取成本服务费人民币叁元整(非会员企业拾元人民币)。不交纳者不提供此项服务。
5如乙方客户发生退票或客票变更导致金额与原客票不符,乙方并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必须由乙方收回原《行程单》后,方可重新申请办理打印手续。
三、乙方
1、以传真的方式(加盖公章)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需提供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资料信息(如姓名、有效身份证号、航班号、航班日期等)并予以确认。
2、向甲方预交纳《电子客票行程单》打印服务抵扣金人民币伍佰元整(如乙方未交纳抵扣金,亦可采取即打即付服务费的方式)。
四、服务费结算方式
1、甲方为乙方每打印一张《电子客票行程单》即从乙方交纳的抵扣金中扣除人民币叁元整,扣除采取累积计算。如交纳的抵扣金已抵扣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续交抵扣金。
2、未交纳抵扣金的亦可在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时一并交纳打印服务费(但必须以传真方式向甲方提前提出)。
3、甲方每半年向乙方(交纳抵扣金者)提供一份《电子客票行程单》打印明细表,以便乙方查询。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七、本协议从二OO七年月日至二00八年月日止。
乙方(章):
签字:
甲方(章):
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