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行程单既是专用发票(报销凭证)又是运输凭证
对于行程单来讲,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航总局规定(国税发[2006]39号),2006年6月1日起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
2.《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可重复打印,遗失不补。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果该机票未使用,则在一年有效期内都可以打印《行程单》。
3.如遇退票、改期、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情况,若旅客已经取得打印过的《行程单》,需将其交回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若《行程单》遗失不予办理退票)。
4.乘客可在机场航空公司柜台按其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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