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行程单既是专用发票(报销凭证)又是运输凭证
1.《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即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中华人容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
对于行程单来讲,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航总局规定(国税发[2006]39号),2006年6月1日起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
2.《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可重复打印,遗失不补。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乘客可以在航班起飞前或起飞后7天之内在机票销售地或机场电子客票服务柜台领取《行程单》(个别机场电子客票柜台不提供打印《行程单》服务)。
如果该机票未使用,则在一年有效期内都可以打印《行程单》。
3.如遇退票、改期、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情况,若旅客已经取得打印过的《行程单》,需将其交回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若《行程单》遗失不予办理退票)。
4.乘客可在机场航空公司柜台按其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