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客票
第四条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航班超售
第七条乘机
第八条行李运输
第九条班期时刻、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拒绝和限制运输
第十一条退票
第十二条客票变更
第十三条旅客服务
第十四条第三方服务
第十五条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六条行政手续
第十七条连续承运人
第十八条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异议和诉讼
第二十条生效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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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定义
条件中下列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1.1“公约”,是条约的名称之一。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某些政治性的或关于某个专门问题的条约。在本条件中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关于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条约。包括但不限于:
1.1.1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1.2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订于华沙),简称“华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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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订于海牙),简称“海牙议定书”;
1.1.4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日本东京),简称“东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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