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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客票
第四条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航班超售
第七条乘机
第八条行李运输
第九条班期时刻、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拒绝和限制运输
第十一条退票
第十二条客票变更
第十三条旅客服务
第十四条第三方服务
第十五条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六条行政手续
第十七条连续承运人
第十八条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异议和诉讼
第二十条生效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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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定义
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1.1.1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1.2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订于华沙),简称“华沙公约”;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1.3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订于海牙),简称“海牙议定书”;
1.1.4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日本东京),简称“东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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