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凭证才合法有效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原始凭证为例,合法、有效的凭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二)章印齐全。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填写规范。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用途明确。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手续完备。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六)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在会计核算方面,《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在税收征管方面,《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由此可见,合法且有效发票,建筑业发票,餐饮业发票,服务业发票,国
际货物运输,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医疗机构统一发票,租赁业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主要是指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铁路、民航企业和交通部门、公路等部门使用的发票等。专业发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一般是垄断行业使用的,有的虽经有关部门监制但并没有加盖监制章,有的并不监制,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要加以注意。
2.表,如《工资发放表》。《企业所得税法》在工资核算方面,强调的是实际发生。因此,对《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审核应着重在收款人签字或银行支付款项证明及劳动合同的确认上。另外,《差旅费报销表》也是较为常见的以表作为报销凭证的。其中,除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费用及住宿费需附发票外,出差补助、误餐补助、里程补助等是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由出差人员计算填报,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合规的就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费用支出凭证。
3.证,如售付汇凭证、税收证明等。对支付给我国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可以按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审
核确认,可作为合法的记账凭证。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可以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4.单,如行程单、签收单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
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行程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但行程单暂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对支付给我国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一般是以支付购货款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为合法有效凭证。
5.书,如各种缴款书。主要有税收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是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支出的重要凭据。
6.据,如财政收据。财政收据是发票以外使用量较大的一种合法凭证,由财政部门监制,供行政事业单位及代收费单位收取各项规费时使用。如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劳务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等均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作为合法凭证。其他如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是由地税局监制,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定金)开具正式发票前使用,其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一样,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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