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航空
中性客票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
为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北京首都航空及(以下简称双方),就委托和代理中性客票国内客运销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和代理
1.北京首都航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以下简称代理方)在
地区代理委托方的国内客票销售业务
2.委托方有权对代理方进行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代理方有义务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检
查和业务监督。
第二条:名词解释
1.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
代为处理航空客运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2.标准运输凭证——指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的客票、
行李票、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
3.借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
除非提出相反的证明,否则代理人应依据所述原因补交金额的单据。
4.贷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
将依据所述原因向代理人支付金额的单据。
5.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电子客票唯一财务报销凭证。
6.不正常航班——指不符合正常航班全部条件的航班为不正常航班,发生返航、改航、
备降和飞行事故等不正常情况的航班;取消航班不再执行或取消航班另行补班;因故临时改变计划,未按原计划执行的航班(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航空公司自行改变计划的航班)。
第三条:业务范围和职责
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办理以下业务:
1.办理旅客订座及填开客票:电子客票的销售、承运、结算、变更、退票等各种业务
操作均以系统中电子客票记录信息为准。
2.按照民航有关规定,检查旅客购票的有效证件,填写购票单,并按规定分类保存半
年,订座时,必须输入准确的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号码。
3.办理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开票业务时,要在票面用明确标识提醒旅客,“请在航班起
飞前90分钟到达机场,并按照机场广播或机场工作人员通知的登机时间登机”。
4.办理座位再证实、更改日期和航班、改变航程、换开客票、退座、退票。
5.按委托方规定填开客票、退款单。
6.合理地安排、陈列和分发班期时刻表、运价资料及宣传资料,对旅客进行乘机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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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7.正确指导旅客填写购票定座单。
8.代收销售机票款、代收退票手续费。
9.填制销售报表。
10.办理委托方指定的其它业务。
11.重要旅客及随行人员、无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担架旅客、犯人以
及其它特殊旅客购票按照首都航空相关业务规定办理,代理人未经首都航空特别授权不得办理此类业务。
12.按首都航空要求办理和发展常旅客业务。
13.代理方本着“为旅客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原则,在为旅客办理上述业务的过程,做
到以下8点:
(1)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表情自然、亲切、和蔼。
(2)使用文明用语。
(3)服务态度应热情、主动、周到、细致、不能态度冷漠、爱理不理。
(4)回答咨询应准确、迅速、耐心、有问必答。
(5)为委托方办理上述委托业务时应杜绝差错,做到正确、快捷。
(6)为委托方办理上述委托业务时应主动将委托方的有关规定,包括限制规定告知旅客,不得欺骗旅客。
(7)如发生旅客投诉、应积极处理。
(8)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代理方的资质认定及资质证明
1.代理方必须取得:
➢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登记有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办理国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认可证书和批准通知书。
2.代理方营业地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并且其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独立营业场所为指定的客票销售点。
➢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柜台,其中一个用于售票,另一个用于收款。
➢有至少一步和一台图文机。
➢有不少于两个保险柜。
➢有供旅客休息和填写订座单的服务设施。
➢有必要的安全防火、防盗设备和措施。
➢营业场所的门面应面向能行驶机动车的车道,在门外有适量的车辆停放处。
3.代理方营业销售工作人员应至少有三人持有《航协培训证书》以及中国民航局颁发
的国内上岗证书。
4.代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具体如下:
➢代理方申请及委托方签订协议的《申请书》原件(必须注明终端号,如HAK00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金飞公司不可撤消的担保函》复印件一份。
➢《航协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二至三份《航协培训证书》以及中国民航颁发的国内上岗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营业场所内外照片各一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领取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复印件一份。
➢《直接借记协议》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规章、运价的遵守和保密
1.委托方应向代理方提供委托方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条件、班期
时刻表和其它,代理方必须正确遵照执行,若上述资料有修改或补充,委托方应尽早通知代理方。
2.委托方向代理方提供委托方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条件、班期时
刻表和其它资料的方式是:面交、口头通知、通知、手机短信、图文、、中国民航旅客服务订座系统(简称电脑订座系统)和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
3.代理方按委托方提出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
条件和其它资料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条:委托方标准运输凭证的领取、使用和保管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委托方应授权代理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填开标准运输凭证。标准
运输凭证由代理方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领取。
2.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规定,正确填开标准运输凭证,并应对标准运输凭证上所列
明的各项内容向委托方负责。
3.代理方对标准运输凭证负有保证安全和妥善保管的责任。代理方每日应将标准运输
凭证取出和放入保险柜,必须有完整的登记手续。代理方承诺严格按此要求使用标准运输凭证。
4.代理方在选择和使用委托方的标准运输凭证之日起,即视为代理方的保管责任开始,
在代理方保管责任内,如果发生委托方标准运输凭证遗失、破损、被盗等情况,代理方必须按委托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当天内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案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方(包括代理方的处理意见),并按每张电脑客票4000元人民币、每本已填开客票(含财务联)按出票人联或旅客联的金额向委托方赔偿。如果遗失或被盗的委托方标准运输凭证被冒用,代理方还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代理费的支付
1.对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的标准运输凭证办理销售代理业务,委托方按\的手续费率向
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计算方法:代理方应得代理手续费=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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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销售业务的实际代收金额(不含燃油附加费和机场建设费)×代理手续费费率。
2.委托方对代理方以下业务不支付代理手续费:
➢按净价销售的客票。
➢委托方授权填开的代理人员工优惠客票。
➢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包机客票。
➢按适用正常票价10%收费的婴儿客票。
➢按政府规定享受折扣的政府官员的运输。
➢不属于委托方的其它收入。
3.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代理方的销售业绩、工作质量、航空客源、票
价等情况的变化,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不需经代理方的同意,调整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费率,代理方自愿接受委托方调整后的费率。
4.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方式为:代理方在做销售日报和送交销售日报的
同时,将所代理的客票销售收入总额(不含本条第二款的业务收入)减去退票的原票面金额(但不包括按规定扣除的退票手续费)再扣除本合同规定的应得的代理手续费,余款直接划入委托方账户。
第八条:退票费的支付
1.代理方必须按照委托方销售文件中的使用条件及国际航协公布的运价规则办理退
款。代理方只能并且应当办理由其自己填开的标准运输凭证的退款。
2.代理方所办理的退票必须含有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
3.对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的标准运输凭证办理退票业务,委托方对代理方按委托方规定
收取的退票费向代理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计算方法:代理方应得退票手续费=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票证办理退票业务的实际代收金额×退票手续费费率。4.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退票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及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相同。
第九条:财务结算
1.代理方应按照国际航协的《中国客运销售代理规则》、《开账及结算计划规则》和国
际航协的其它适用规则进行财务结算。
2.代理方应指定财务结算人员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如果代理方变更或临时替换财务结
算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方。
3.对于委托方向代理方开出的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等销售审核通知单,代理方必
须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及时做出回复,如不回复,视为默认。
第十条:债务和其它费用
1.代理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称或名义对外举债;代理方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组织
等发生的债务、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及委托方无关。
2.委托方仅向代理方支付规定费率的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代理方为委托方代理销售业
务所产生费用。如果代理方需要委托方较大量的宣传资料(如航班时刻表、等高模、飞机模型等),委托方可有偿提供给代理方。
第十一条:变更、转让
1.代理方或委托方任何一方,如发生变更,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撤消或名
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联系、、等的任何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2.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代理方不得将
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工作差错的责任
1.因委托方的原因,使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传达到代理方指定的接收地点
时(包括图文、号码、地址),因此而发生的工作差错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因代理方变更地址、号码、号码、地址等后,未通知委托方,致使委托方的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代理方所造成的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担责任。
2.因代理方不按规定操作或工作疏忽,所发生的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
3.对于因代理方差错造成旅客误机、航班延误、旅客投诉和其它后果,以及因此而发
生的膳宿费、交通费、联系费、旅客索赔费、等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4.因工作差错而发生旅客误机、航班延误、旅客投诉、旅客索赔和其它后果时,不论是委
托方还是代理方的责任,双方应本着服务第一、旅客至上的原则,互相合作、共同做好善后工作。委托方在上述事情发生后,实施处理时,可以全权处理,而不需事先征得代理方的同意。代理方同意在三天内把因差错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返还至委托方。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代理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应承担委托方的实际损失。
2.代理方不真实地使用委托方的承运人电子标牌或使用标准运输凭证,除应负法律和
经济责任外,还应按每张电子客票8000元人民币、手工客票600至5000元人民币,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
3.代理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委托方除可立即撤消代理方销售授权外,代理方
还应按每张电脑客票8000元人民币、手工客票2000至5000元人民币,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
4.代理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
括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委托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5.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规定,正确填写委托方所有标准运输凭证,否则,应就每张
客票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人民币;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损失。
6.代理方应及时处理民航订座系统中本部门各类“Q”,并负责将航班变更信息及时通
知到其所填开客票的旅客。否则,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同时代理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委托方交纳Y舱价格两倍违约金。引起极其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委托方监控发现代理方未通知旅客航班变更信息,经第一次警告后仍未及时通知旅
客的,但未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的,委托方对代理方处以100-500元/人的违约处罚金;
8.如代理方不配合委托方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后续工作安排,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
仍未及时将航班变更信息通知旅客的,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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