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违规行为
1.代理人未按要求在销售机票时以适当的方式将厦门航空运输总条件、厦航国
内散客运输票价适用条件、中国民航局空防安全,危险品运输、锂电池运输的相关规定告知旅客,并主动要求旅客在购票前仔细阅读。
2.代理人未按要求查验旅客的有效证件,未按要求对外籍、台湾同胞进藏查验
旅客《进藏批准函》或《确认函》原件。
3.销售国际客票时未按要求查验到达国和中转国护照签证的相关规定。
4.未按要求在销售国际客票时订座记录中留存旅客API信息(涉美(含美国和
加拿大)航班的旅客身份信息的录入规定)。
5.使用虚假信息占座,造成航班座位超售或虚耗,含:
5.1使用伪造的定座记录编号(PNR);
5.2重复使用定座记录编号。
5.3使用虚假票号占座。
5.4用虚假姓名、虚假身份信息、旅客姓名与身份信息不符占座。
5.5在同一航班上或是相同航程上反复多次占座。
5.6使用“机器人”等信息技术手法占座。
5.7预订含重复航段或明显无法相见航段的编码的定座。
5.8伪造客票已出具的虚假信息;
5.9预订编码10分钟以上不封口;
6.不得销售与厦航未签订互售协议的国内航空公司的航班、与厦航已终止互售
协议的国内航空公司的航班、与厦航未建立结算关系的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班的定座。
7.协议单位的定座,未按签订的大客户协议的相关约定定座。
8.订座不出票,或多旅客或多航段编码,只对部分旅客或部分航段出票;
9.违反联运航段订座规则:如对国内航班S 舱、国际航段S 舱等单独订座无运
价的中转舱位进行单独订座。
10.违反联运产品运价规则,擅自取消其中一个或多个航段单独出票(Breaking
Married Segments)。
11.为获取更优惠的价格多订多开航段恶意弃程。
12.销售中途弃程客票(旅客未按顺序使用客票,造成中途弃程,或按照规定不
能乘机)。
13.在已订妥或已出票订座记录中恶意更改航程。
14.退票、作废未取消座位。
15.挂起后造成NOSHOW。
16.未定妥座位出售定期客票或虽办理座位申请或候补但未获证实(含未返回
PNR编码)而出售定期客票;
17.未按要求执行PNR输入旅客和订票人准确有效手机号码(格式OSI MF
CTCM138********/Pn,Pn为旅客序号CM为旅客手机号码,OSI MF CTCT138********,CT为代理人手机号码)。
18.未及时处理订座系统中航班变更信息的“Q”(报文),未将厦航航班变更信
息及时通知到旅客。
19.旅客定座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包括旅客证件号码等)。
20.定联程、回程航班座位时,应考虑国内机场的最短衔接时间和航班的衔接是
否在同一机场或同一航站楼。具体应以定座系统公布的MCT时间( Minimum Connecting Time:最短衔接时间)为准。此外,还应考虑特殊时期、特殊机场的相关规定。注:MCT查询指令“SCM:机场三字码/DA/航空公司二字码”
例:SCM:XMN/DA/MF
21.定座记录中的旅客、人数、航程及客票号码等和填开的客票不一致;
22.旅客购票后代理人未将所购客票信息告知旅客(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姓名、身
份证号码、客票号码、航程、日期、起飞时刻、票价、折扣、候机楼、退改签条件、厦航95557)。
23.未告知旅客机场截止办理登机手续时间。
24.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将有关规定告知旅客。
25.使用虚销售优惠客票;
26.代理人不得违反厦航运价自行加价或降价销售。
27.违反委托人的客票使用条件、运价文件规定。
28.代理人不得以“散客凑团”的方式扰乱厦航正常的散客销售运价。
29.代理人以默认方式搭售、捆绑销售除客票、航空公司正式发布产品除外的任
何产品。
30.代理人未按厦航收费规定,违规收费的行为。
31.违反代理人与航协代表航空公司签订的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的行为;
32.违反厦航旅客及行李运输业务操作规定的行为;
33.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擅自修改厦航退票、变更、签转条件用以牟利和欺诈旅
客行为。
34.利用航司姓名更改规则,恶意修改旅客信息(多次更改以达到变更实际乘机
人)以牟取利益。
35.未经授权销售厦航特殊旅客客票。
36.代理人不得单独销售儿童票(须由成人陪伴)。
37.单出儿童客票必须按标准格式备注同行成人PNR标准格式:OSI MF PAX WZ PNR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xxxxxx(ICS编码)。
38.违反一个成人只能携带两名儿童的规定,超过两名儿童应以UM无成人陪儿
童旅客或以申请儿童团体旅客方式出票。儿童订座必须和同行成人同一物理舱位。
39.婴儿客票类型必须与大人客票类型一致,不能一张纸票,另一张是电子客票。
否则会导致在离港系统接收数据混乱;婴儿与大人的订座物理舱位F/GY必须一致;出票前必须为婴儿的每个航段都输入相应的SR INFT项并等系统反馈为“KK1”后才能出票。
40.旅客提出需求时应做好组备注并根据回复做好通知旅客
工作。组(SSR: Special Service Request)包括需要马上采取行动后回复的各类服务(如:特殊餐食、轮椅服务等)和定座程序性质的服务通知(如:申请最早航班座位等)。
41.代理人无权处理除本单位出票之外订座记录、销售的客票或电子客票、行程
单,须由航空公司授权后方可处理。
42.变更或取消其它销售单位的定座记录。
43.日期、航班号、航程、旅客姓名、证件号票面信息完全一致,经航空公司沟
通拒不处理的未使用客票视为违规重复购票。
44.违规利用“客票错购”规则免除收取退票手续费的行为。客票错购需符合:
a、购票24小时以内提出错购退票申请。
b、实际购票与错购机票,航程订
反、时间或日期错误、姓名错误,三项仅出现一项。
45.违规使用虚假因病退票材料免除退票手续费的行为。
46.利用航空公司免收退票手续费规则进行。
47.未对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规章、运价和其它资料保密。
48.票证单据违规转让和使用。
49.代理人必须按航空公司规定范围给旅客办理自愿、非自愿退票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50.办理退款业务超过5个工作日。
51.代理人需在明显位置展示及告知代码共享的实际承运人。
52.代理人未接受真实委托冒用旅客名义办理订座、退票、开具行程单、签转、
办理值机等行为,造成的旅客、航空公司损失的行为。
53.代理人虚开、错开、拒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客票或电子客票行程
单票面信息与定座记录不一致;
54.未经授权擅自将委托人客票签转。
55.违反行程单管理规定。
56.销售、购买、转销或交换委托人里程或奖励机票。
57.常旅客业务相关违规行为。
58.代理人对旅客的个人信息、重要旅客和随行的行程、电话等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将上述信息出售、泄露、转让。
59.应用系统的日志中禁止包含非加密的旅客个人信息及资金交易信息等敏感
数据;
60.前段航班延误后段非自愿免费改签必须符合:如果是每日一班(含以上),
只能是前后三天内免费改签,如果每日不足一班(不足),只允许前后7天内免费改签。
61.利用航班延误规则,通过增订前段延误航班减免后段退票手续费(前段航班
延误后段全退需同时出票且在一个PNR),伪造病历证明材料减免退票手续费。
62.配置和工作号的非授权使用;
63.未定期对网络销售平台进行漏洞检查,未及时修复高危漏洞;
64.配置和工作号的密码未满足复杂度要求或未定期变更密码。
65.代理人利用技术手段系统程序等攻击、更改厦航的各种营销系统信息。
66.迟付或未结算票款、退票款或截留退票款的行为。
67.其他违反厦航业务规程的行为。
二、代理人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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