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0.08
【字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施行日期】2022.10.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修改)
   
(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并附法规草案、规章建议稿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项审查。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 拟制定的法规草案、规章存在较大争议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
  立项论证会应当广泛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与会者的意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根据本省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下一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法规草案年度工作计划,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充分协商。
  第九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按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补充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法规草案、规章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对重要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也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一条 承担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组成由部门主管负责人、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参加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做到领导责任落实、起草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022年几月几号召开  (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符合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所规定的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
  (六)符合本省实际,内容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法规草案、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对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内容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后,按起草部门的要求及时反馈。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问题的,双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协商;经过双方主要负责人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法规、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起草部门负责人
集体讨论通过,形成法规、规章送审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