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一、许可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三、申请条件
1.食品生产者增加食品类别的;
2.食品生产者在其所在地的县级行政辖区内迁移生产场所的(生产场所迁出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辖区的,按新发证办理);
3.食品生产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市局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在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且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没有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市局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在证书副本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予以载明备查。
四、受理范围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白酒、葡萄酒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五、需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版)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变更);
2. 申请人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
3.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的食品品种明细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2. 申请人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
3.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的食品品种明细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5.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6. 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个体工商户申请者需提交)
7.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8.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6. 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个体工商户申请者需提交)
7.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8.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9.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0.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1.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2. 工艺设备布局图;(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3.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执行标准为企标的需提供)(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0.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1.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2. 工艺设备布局图;(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3.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执行标准为企标的需提供)(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六、申报资料格式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完整、清晰,仿宋四号字,使用A4纸张单面打印或复印,并按资料要求依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均应加盖公章;凡复印件上均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日期加盖公章;如单项资料复印件2页以上(含2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二)受理
申报资料报送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申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审查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市局食品生产
监管科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对不再组织现场核查的,市局行政许可服务科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
承诺时限: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10个工作日(核查人员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四)决定
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的,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等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需组织现场审查的,市局行政许可服务科根据申请材料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承诺时限: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 20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特殊原因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当即办结。
(五)制证、送达
市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申请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作并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市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市局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30个工作日(含制证、送达,特殊原因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当即办结。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
地址:廊坊市建设北路60号廊坊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地址:廊坊市永华道96号
电话:
网址:
附件:《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变更)》;
《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事项报告书》
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变更)
□食品 □食品添加剂
申请人名称:
(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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