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二、XXX简介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
一、前言
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本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得作为其他任何人的依据。
二、XXX简介
申请人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XXXX业务。截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数量为XX只,管理规模为XXXX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拥有XXXX余名员工,其中包括XXXX名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接受XXX的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等。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
根据我们的了解,申请人成立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我们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规定,可以向XXX申请登记。但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指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XXX:指XXX。
XXXXXX:指涉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公司或机构。
指:表示引用或指代。
本所根据XXXXXxx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在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向XXXXXxx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审慎审阅了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本所还就相关事宜向XXXXXxx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严格核查验证了所有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在出具本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假设XXXXXxx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我们还假设复印件与原件文件一致,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负责人或授权人所做的口头陈述无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该等文件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依然维持其效力,且未被变更、撤销、终止或取代。
对于本报告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XXX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实缴出资为人民币壹xxx,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XXXX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XXX已获得XXX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为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实缴出资为人民币壹xxx,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
2、管理基金基本情况
XXX管理的私募基金名称为xxxx,基金类型为xxxx,基金规模为xxxx,基金托管人为xxxx,基金投资顾问为xxxx。
二)合规情况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XXX已经建立了合规管理制度,并聘请了专业的合规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公司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不存在违规行为。
三、法律意见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核实,XXX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此,我们认为XXX的工商登记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均合法有效。
根据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XXX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根据XXX提供的《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0月12日,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xx万元(大写壹仟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实缴比例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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