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馨 提 醒
1.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守信快批”的,有指定的适用实施范围和试行期限,具体要求详见《佛山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守信快批”实施方案(试行)》(佛市药〔2021〕514号)。
2.试点连锁便利店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告知承诺制)的,有指定试点范围、具体要求和提交材料参考模板,具体详见《广东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药监局药二〔2022〕12号)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乙类非处方药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市监规字〔2022〕3号)的要求执行。
4.申请“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业务的,应当从《广东省市场监督局关于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执行之日(即2022年5月15日)起接受申请。
B-a.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提交材料:
1.变更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按共性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
2.变更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布局或操作流程发生变化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变更后的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可选,需电子上传)。
注:经营场所和食品处理场所的总平面图,要求清楚标注各功能间名称、尺寸、面积及设备设施清单,除≤50平方米小餐饮推荐电脑出图外,其余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要求电脑出图。
食品销售类经营者(含现场制售项目的除外)、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的无须提供此项。
(2)主体业态变更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a.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单。(见申请书)
b.配送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说明(含快检手段、检测项目、检验设备等,见申请书)。
c.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见申请书)
d.建立信息化系统,能够实现食品追溯的复印件。(需电子上传)
(3)经营项目增加销售散装熟食、销售散装酒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连锁或加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门店内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可提交总部含“中央厨房”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电子上传)
(4)主体业态变更为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a.自动制售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见申请书)
b.主要文件公示方法,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投(补)料记录,清洗、消毒和维护记录等公示方法。
c.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见申请书,可选,需电子上传)
备注:食品经营企业需提交,非企业无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需提交)等。
d.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条件自查清单。(见申请书)
3.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注:仅限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非“一照通行”模式)的商事主体办理变更时提交,若遗失的,填写申请表备注栏】。
4.办理守信快批业务的,提交总部连续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承诺书。
备注:如同时办理食品、药品、医械的守信快批业务只需提交一份。
B-b.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变更提交材料:
1.变更经营方式的,分以下几种情形:
(1)零售变更为零售(连锁)或零售(加盟连锁)的/零售(连锁)或零售(加盟连锁)变
更为零售的,如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按照药品经营许可变更流程办理,证号改变:
①提交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
②与连锁总部签订符合“七统一”要求的质量合作协议(复印件)、单体药店的授权书【仅限变更为零售(连锁加盟)的提供】。
备注:由“零售(连锁)/(加盟连锁)”变更为“零售”的,原则应当在连锁总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前申请。
(2)零售变更为零售(连锁)或零售(加盟连锁)的/零售(连锁)或零售(加盟连锁)变更为零售的,如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应当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
(3)由批发变更为零售/零售(连锁)/零售(加盟连锁),或零售/零售(连锁)/零售(加盟连锁)变更为批发的,应当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审批为省局许可事项)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2.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证号不变,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零售药店人员学历证明、身份证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及其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备案凭证。
备注:①企业申请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至少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1名(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指取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相关的药品零售企业各岗位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中的一种或多种,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药品质量管理、验收、采购的岗位培训证书)。
②企业业申请经营范围包含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和中药饮片的,应当至少配备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各1名,其中1名应当为执业药师(药学或者中药学、下同),同时具有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视同配备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各1名(即指同一有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双证,或者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中药师初级以上职称,又或者有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和药师初级以上职称)。
③企申请经营范围包含甲类非处方药或者处方药的,应当至少配备执业药师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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