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工商部门处罚无照加油站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
知鲁政办发[2007]89号二、明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76号
42.规范民营业户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无须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
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凡是需要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申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擅自从事
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于经营柴油等非危化品无照加油站点工商部门可以查处。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2]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
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经营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安监部门查处。依据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处罚依据、权限: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关于非法经营罪: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时间】2010-5-7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