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君权神授
一种认为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政治学说,亦称“王权神授说”。它最初源于各东方古国和《旧约全书》。例如,古埃及法老(国王)自称为“太阳的儿子”,巴比伦的汉穆拉比王自称为“月神的后裔”,中国君主自称“受命于天”等等,目的都在于证明其权位的神圣性。西方学者以为君权神授说还与在君主的加冕典礼上给君主涂油这种宗教仪式有关。在西欧中世纪,由于世俗君主和天主教会之间争夺权力,君权神授说又可分为两种:一种认为上帝以统治权力直接授予君主,因而君主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天主教会和教皇应服从君主;另一种认为上帝通过教皇授予君主以权力,因而教皇是上帝的代表,君主应服从教皇和教会。后一种理论往往称为“教权论”。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国王们提出君权神授说表明了他们在同议会为政治主权而展开的斗争中的态度。当时议会正有意识地发展自己的权力,并且坚持国王既从属于上帝也从属于该国法律的观点;而国王们则认为自己从上帝那里得到权力,人民不可能有不服从、不同意或反对的权利。君权神授说被英格兰政治性作家菲尔默大力倡导,他在其著作《族长,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中,将政府看成是家庭的一种发展,认为政府行使的权力源于上帝。这一理论得到英王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的肯定和推崇,使其发展到了顶峰。君权神授说在英国共和政体期间被冷漠,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又死灰复燃。詹姆士二世重新奉行这一理论,但随着他的退位和外逃这一理论遭到打击。到1688年光荣革命时,这个学说已岌岌可危,但它在法国仍有市场,尤为路易十四所推崇。英国哲学家洛克极力反对这一学说,他在《政府论》中指出,在国家产生前的自然状态时,人们受体现理性的自然法支配,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
权利。为有保证地享有这些权利,人们相互约定建立国家,授予统治者以一定权力,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时所拥有的一些权力,包括处罚他人违反自然法罪行的权力,但仍保留生命、自由、财产不可让渡的权利。统治者如违反缔约目的,人民有权反抗,另立统治者等等。这种社会契约说有力地抨击了君权神授说,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君权神授说终于退出历史舞台。②吉·恩·菲吉斯的著作《君权神授》。
君主特权英国法中的概念,指君主依据其地位和王室身份而拥有的权力,不同于国民具有的权力,尤其指英王可以行使的、无须议会制定法授权的那部分权
东方神起解散了吗力。君权在早先是十分广泛、不受约束的,但经过许多世纪,某些方面已被立法所剥夺或受到宪法惯例的限制。君主特权包括:(1)人身特权。即人身的不可侵犯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豁免权;国王无过错,除明确声明要被约束外不受法规约束,国王永远不死,不因未成年而受影响等规则(虽然这些规则已由立法作了许多制约)。(2)政治特权。在立法方面,有召集、终止、解散议会,授予贵族头衔,同意议会,颁布枢密院令,颁布特许状,授予公民某种利益等;在司法方面,有赦免犯人、减轻刑罚、停止刑事追诉等;在内政方面,有任命首相、大臣、法官、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吏、海外属地的总督,判定文官管理法规,赐予荣誉和勋章等;在军事方面,有统帅武装力量,战时征用船只,要求一切能服役的人提供援助等;在外交方面,有缔结条约,宣战,媾和,派送和接受大使、外交代表等。(3)财产特权。有英王财产不纳赋税等。上述特权中,除了有关个人尊严的权力和授予几种勋章的权力外,其他特权英王不
能自由行使,根据宪法惯例而应由有关大臣们付署实施,大臣则向议会负责。由于英王的许多特权是根据惯例产生的,所以议会随时可以通过法律取消或限制。法院亦有权调查一切被指定的特权的存在和范围,即可以裁定某项君权的行使有效或无效;比如,在紧急情况下君主是否可以无偿夺取他人财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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