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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11期
摘要:随着政务电子化的发展,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受到极大威胁,我国亟须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在历史法律文化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且其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理论方面较为发达,因此,研究分析台湾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陆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自决权;人格权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11—0127—03
一、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务部于1985年底成立资讯法律问题研究小组,开始研究制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法,最终在1995年8月制定公布《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当时台湾保护个人信
息的基本规范。2010年4月27日,我国台湾地区出台了《个人资料保护法》取代之前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行全方位的保护。此外,在理论方面,台湾地区长期以来也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障进行了理论实践,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经历了从仅为私法上权利发展到不仅是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的过程。
二、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特点
(一)采取统一立法模式
台湾地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是采用统一立法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之一在于,使法律适用上有了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案例时不至于摸不着头脑,再加上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使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扩大个人信息范围
个人敏感信息 1.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经过2010年的修改后,颁行了《个人资料保护法》,其中将“个人信息”定义为——“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之数据”。相较于之前的法规,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所涵盖的范围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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