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各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众生活密切相关、代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起居、实物、手工制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
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了第十七届会议,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