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观对当代中国起码有如下之有益启示:
1、其求利与仁义相统一的观点有助于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伦理的形成。
2、其金钱与道义、幸福相统一的思想,有助于当代中国民众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正确价值选择。
3、他关于实业家道德、责任、修养以及应遵守的商业活动道德对提高当代中国实业家素质,规范市场经营活动,建设商业道德也不无启发。
中日两国是近邻,涩泽荣一主张两国应互相合作, 1914年,他曾来到中国,还曾兴办了中日实业公司,在5论语与算盘6一书中,他对中国的观察与议论也可谓入木三分:/在中国,尽管有上流社会,有下层社会,但却不存在成为社会中坚的中流社会。识见、人格都非常卓越的人物虽然不能说少,但从国民整体来观察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却很突出,缺乏国家观念。由于缺乏真正的忧国之心,一个国家不存在中流社会,国民全体缺乏国家观念,可以说这是中国现今最大的缺点。0(第164页)从这段议论中,也可以看出,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与经济发展协调进步,促进商业道德建设,提高企业家社会地位和素质是多么迫切!在全球经济、政治一体化的时期,借鉴弘扬涩泽荣一半个多世纪以前的经济伦理观是非常有意义的。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科研处)
p余亚平
在现代人的观念中,婚姻失败后,首先考虑的应该是以离婚来解除双方的痛苦,这是尊重人性法则的、是明智的、也是可行的。离婚,虽说是婚姻的不幸,但又是不幸生活的终结。用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亨#梅思的观点来说,这实际上是人类婚配史上的一大进步,它使人有可能摆脱外部力量的约束而进行符合个人意愿的自由的选择。争取离婚自由,犹如争取婚姻幸福一样,说到底是争夺个人自由权利的问题,在这种/争夺0中,女性到底赢得多少自由权利呢?透过历史来看离婚问题,虽然从总体上说,中外女性面临的离婚问题有许多实质性的相同之处,但也不可否认,由于社会制度、价值取向和文化背景不同所形成的中外女性对离婚的认可度、承受度及自由度等诸方面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一、离婚自由度
11婚姻不可离异性的受制源不同
中国社会婚姻的不可离异性主要受制于封建礼教。
古代中国是礼法结合的社会,既有礼教的法律化或制度化,又存在法律的礼教化。在男尊女卑思想的统治下,以及宗教与法的双重束缚下,加上统治阶级以宗法势力、儒家思想加以掺杂,在中国形成了一整
套钳制妇女的礼法制度,表现出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专权统治、片面的贞节观等重要特征。封建礼教是一种封建的意识形态,中国从封建社会直至近代,上下数千年,人们的思想道德、行为规范皆受制于此,而中国封建社会推崇的/男尊女卑0学说又是在整个世界历史上阐释得最为系统、严密的关于男女两性的学说。
中国婚姻的不可离异性起码有三层原因:最广泛的一层原因认为,婚姻与天意有关,即/天作之合0。婚姻是命中注定的事,若有违反,便是冲犯了天意,将受到老天的惩罚。从这一说法出发,人们普遍把婚姻的缔结与老天的安排联系起来了,一经联姻,便恪守终身。第二个原因是与天定之说的神话有关,比如/月下老人0的传说,男女婚姻是此绳一系,终不可退。第三个原因是,男女双方结成夫妇是在拜祖仪式下进行的,因而婚姻就要对整个家族的兴旺和列祖列宗负责,婚姻离异将被看作是对祖先的不敬和家族的不幸,因此轻易不得走离异的路。
婚姻与家庭
西方国家婚姻的不可离异性主要受制于宗教势力。
特别在基督教时代,在宗教势力发展的鼎盛时期,婚姻的不可离异被推向极端。对东方正统的印度教徒来说,婚姻是一件圣事,至死也不能解除。天主教也一直坚持婚姻不可离异的观点。许多西方国家都是宗教与法两者并重,在某些宗教势力强大的国家里,宗教经典实际上起着法典的作用。甚至有时还具有
高于世俗法律的权威,宗教教义和宗教戒律中关于妇女及婚姻家庭的信条,常常被用来作为解决世俗案件的根据及行为规则,其所起的作用较法律有过之而无不及。
21社会赋予男性的离婚权益不同
中国封建社会赋予男性合法/休妻0权。
随着岁月的流逝,即便是/天作之合0、/月下老人0之类的天定之说也没有能阻止事实上离异婚姻的出现,这应该是不合理婚姻制度的必然结局。在中国,最先得到离婚自由权的是男性。礼教以其至高无上的权威,道貌岸然地赋予男子以/休妻0权。中国封建社会的/七出0(亦称/七去0),是最早的较有系统的离婚法则。/七出0最早见于5大戴礼记#本命篇6:/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0七出中的任何一条都是以夫妻在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为前提的,丈夫可以用其中任何一个借口提出休妻。只有当妻子在为表亲,如舅舅、姑姑服丧期间,或妻子娘家已无亲眷,投奔无门时丈夫的离弃要求才不能被满足。在中国封建时代,并没有法规明文规定,妻子不能提出与丈夫离异,然而妇女在强大的宗法势力和习俗规范面前是软弱无力的,这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只要丈夫想与妻子离异,一条/七出0以内的理由易如反掌,这在一切以男权统治为模式的社会里,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合理的。第二,中国封建社会的礼教和法律主要是用来维护男性权利的,在婚姻问题上,礼教和法律是围绕着/夫为妇纲0这个中心来运转的。法律虽然认为双方相互离异的存在,但对于
女性,尤其是对完全处于附属地位的女性来说,服从道德礼教才是最为重要的。在著名的5女诫6中,班昭曾经指出了女性在离异问题上的无权与无奈。她写道:/夫有再娶之义,妇无再适之夫,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天固不可离也,行违神祗,天则罚之,礼义有愆,夫则薄之。0
西方国家受制于宗教与法律不允许离婚,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以一些变通的条件,赋予男性事实上的离婚权。
西方宗教持婚姻不可离异的观点,即便在如此的条件下,男性依然可以依据一些变通的措施提出离婚。比如正统的印度教徒虽然不能提出一般意义上的离婚要求,但他却有权把犯有通奸罪的妻子的家庭地位,从妻子、母亲降为奴隶、仆从,并不得与他人再次联姻。天主教也曾向有关教士授以特殊权利,以便使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宣布某种婚姻的无效。犹太法律和伊斯兰法律中,明文规定着妻子无权提出离婚,如果她下决心要离婚,那么她必须在财产分割和其他一些条件方面做出让步才能达到目的。在离婚自由的问题上,即便犹太教或是伊斯兰教内部也有程度上的差异,或是各教派之间的争论,但从原则上看,事实上的离婚是否成功,主要体现的是丈夫的意志。只要男子决意离婚,那么宗教和法律会为其提供变通条文。
31离婚的开禁时间不同
西方宗教势力在离婚自由问题上设置的障碍,终于被资产阶级革命的浪潮冲开了一个缺口。在奉行人权
自由新思想的法国,于1792年9月20日,颁布了新的离婚法,在这项法律条文中,离婚第一次被视为个人的自由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发源地之一的英国,1857年以后,便颁布法律宣布/婚姻关系不得解除0的原则予以废止。时至今日,英国几经修订的离婚法已经更能体现现代人婚姻自由的精神,它允许死亡婚姻的终止,使无数夫妇得以解脱。它心平气和地为离婚的男女双方作了公平的规范。
宗教势力对世俗立法的影响已经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而日渐减弱,但并不等于说,这种影响已完全消退殆尽。事实上,世俗法律对于那些由教会主持过婚礼的教徒们来说仍具有束缚力,婚姻在他们眼中仍然具有神圣的/不可离异0的效力。不同的是,已实在无法在一起生活的夫妇,教会在劝阻他们离异的同时,允许他们采取分居的形式,即可以免除夫妇同居的义务,但仍然保持夫妇名义。
中国社会关于妇女离婚权的讨论与提出,是在近代戊戌变法时期由梁启超等维新派发起的,他们鞭鞑礼教罪恶,提倡妇女革命、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这不仅在时间上比西方社会对离婚的开禁晚了半个多世纪,而且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在现实社会中妇女仍然没有真正的离婚自由权。直到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转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女性才从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宗法观念、夫权专制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中被解放了出来。/男女平等0不仅成为社会主义婚
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并被写进了国家法律,女性获得了包括离婚自由在内的真正事实上的婚姻自主的权利。尽管在旧传统的惯性面前,女性谈离婚自由还必须承受四面八方的压力,
但毕竟和过去有了根本的区别。这个区别最为可贵的地方在于:女性在婚姻问题上真正有了自主意识,个人意愿和感情因素在婚姻关系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依附性越来越小。这一变化不仅是新中国女性在自身解放的路上跨出一大步的标志,而且也显示了整个民族和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妇女在离婚自由度上的开禁,虽然中国社会远远滞后于西方社会,但由于有国家制度、国家法律作根本保证,男女平等体现在离婚自由上的深度远远超出西方社会。
二、离婚认可度
11对死亡婚姻的理解不同
中国社会对死亡婚姻的理解一般为极端恶化的斗争型。
不到你死我活、有你没我这样一种在人格尊严、财产保障甚至生命安全上极端对立的境地,中国妇女一般是采取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同床异梦,忍之又忍的默认态度的。
中国封建礼教推崇的/从一而终0说教,长期以来束缚和禁锢着妇女对离婚的认可。/从一而终0有两层意思,一为女子结婚后不能离婚。唐律中规定/妻妾擅离夫者,徒二年,而改嫁者加二等0;明律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0。以判死刑来惩治离夫之妇,还有谁敢对/从一而终0
产生异议。二为夫死妻要守节不能再嫁,甚至提倡/殉夫0。宋代以后,封建礼教有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程颐不仅鼓吹男女有别,而且特别强调妇女守节,鼓吹/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0,使封建贞节观成为广大中国妇女沉重的精神枷锁。这是有别于西方社会对妇女的特别残酷的束缚。中国封建社会对妇女的摧残束缚还有一特殊现象,即/纳妾制0,男子可以实行公开和变相的一夫多妻制,除了正妻之外,还可有一个或是数个名份上不称为/妻0的妻子。/纳妾制0在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时间中曾为法律和习俗所认可,这不能不是中国女性的悲哀,尤其是将纳妾的理由与正妻没有生子联系在一起,被社会普遍认同为合理合情,蔓延数千年。这种观念也严重地扭曲了中国妇女的爱情观。西方社会崇尚的/爱情排他性0,在中国社会被嗤之以鼻,不屑一顾。因此,长期以来,中国妇女甚至不敢以/男方爱情不专一0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
当代中国社会提倡男女婚恋自由,逐渐注重婚姻的内在质量,感情法码日益加重,对死亡婚姻一般理解为双方感情恶化到了极点,无法修复。婚姻的离异多表现为争战型。导致双方/争战0的原因很多,如性的问题、钱的问题、子女的拖累、家务的负担、职业的变迁、社交圈的变化等等。/争战型0婚姻说到底是夫妇双方感情恶化的结果,他们无法控制住对某一问题的不愉快的争论,日积月累,逐步升级,彼此的感情受到伤害,而感情的疏远是考虑离婚的原动力。性格冲突给婚姻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
西方社会妇女对死亡婚姻的理解一般为感情淡化的无痛苦型。
殷志源离婚
当今国外女性对离婚自由权的掌握程度是千差万别的,从总体上讲,她们,尤其是西方女性,比东方女性承受的压力要小,自主自决的意识要强。这是因为,他们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比较注重保持双方感情的关系和双方的利益。因此,当一桩婚姻出现危机或宣告解体时,双方的意愿和利益也理所当然地得到了兼顾。
比如在美国,人们对婚姻关系的认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普遍的伴侣关系。/两个成年人到了可以承受堕入情网的压力的时候,人们便认为他们该结婚了0。和其他民族不同的是,美国的人们对婚姻关系的社会职能期望值并不高。大多数人把婚姻看作是两人之间的一种私人契约,结合与离异都是两个人的私事,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也是美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据资料显示,美国人婚姻失败率在50~55%之间,其中, 32%的离异已经法律认定;18~23%的婚姻关系已陷入/危险期0;另外40~50%的婚姻处于/一般0或/非常幸福0的状态。
美国女性对失败婚姻的认识与做法,在西方国家中是颇具代表性的。从夫妇双方情感方面考虑,她们往往表现为/无痛苦0的离异。离婚并不会给她们带来特别的感受,双方彬彬有礼,但彼此已失去了吸引力。这样的婚姻使人感到索然无味,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障碍,选择离婚的做法会为大多数同样境遇的美国妇女所接受或理解,而这样的妇女在经济上、职业上往往能够自立的居多,而且无痛苦婚姻离异多数发生在中产阶级家庭,甚至婚史已经不短的家庭中。
英国布里斯多家庭协调中心主任帕金森夫人对类似美国无痛苦婚姻离异的看法是,这样的夫妇都各自走
进了自己的那片心灵的天地,他们之间已不存在强烈的情感,因而也不关心对方了,/他们不会吵架,气氛一片低迷0。对家庭协调中心来说,这是最不容易/协调0的夫妇,对这类夫妇来说,离婚不一定是个大灾难,相反,他们可以有机会再度追求/个人的满足感和成就感0。
21婚姻离异前采取的方式不同
离婚虽然是婚姻破裂的一个标志,但它只是全部过程的一个最后结果。在最后结果前的这个/全部过程0便是离婚前的维持期,对离婚的认可度一般也发生在这一时期。
离婚可以发生在婚姻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婚姻的本质是夫妇双方将延续几十年的相互依赖的一种关系。一旦这种关系经受不住各种社会压力、配偶间的关系、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身体与精神状况的变化等等因素的考验,那么婚姻破裂的关系也就随之开始了。这个过程包括双方忍受长期的精神痛苦,甚至暂时分居或长期分居。国外有关学者曾经对离婚前/维持期0问题作过专门的研究,如英国学者杰克#多米尼安在其所著的5结婚#离婚6一书中披露的数字如下:美国依阿华州和威斯康星州公民离婚前的婚姻维持期为6~ 10年。对425名离婚妇女的研究跟踪结果表明,她们离婚前维持期平均为7~8年。分居与离婚之间的过渡期为2~3年。对每年离婚危险性的分析研究结果是,瑞士人婚姻离异的危险性从婚后开始到第四年时达到高峰,而英格兰和威尔士人离婚率在婚后6~7年时达到最高峰。这些数字表明,破裂与/维持期0在婚姻早期的发生率最高,尤其在婚后头五年为最危险期。国外学者的这一研究结果也在我国得
到印证,据资料显示,中国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对5400起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表明,婚后5年内离婚的占65%,其中婚龄1年和不到1年的占18%。从对离婚年龄的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离婚夫妇中33岁以下的占76%,其中25岁以下的占20%。研究人员还发现,女性主动离婚通常高于男性,女性主动提出分居要求的也多于男性。根据社会学家克里斯纳的计算,20岁时结婚的女性,其离婚概率为29%,其生育后的离婚概率为25%,离婚概率呈逐年递减状态。处于婚姻离异前中外女性维持的态度往往有很大差异。
一是采取/凑合0的态度。
这类性质的维持期往往会长达终身,尤其在东方民族或经济文化水平不发达地区,此类女性居多。她们对离婚之所以感到惧怕,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她们自身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她们在社会上能否立足,能否赢得社会的尊重,完全取决于她们的婚姻状况,旧时中国有句俗话叫/夫贵妻荣0,形象地道明了妻子对丈夫的依附关系。在一些边远地区或是条件较艰苦的农村,丈夫绝对是家庭中的/家长0,说一不二,妻子在家中的使命便是顺从,即便与丈夫之间毫无感情可言,也绝不会想到离异,她们在痛苦的婚姻中背负着沉重的精神压力,为了孩子,为了脸面,她们往往会以一生的幸福为代价,来抱残守缺维持一桩名存实亡的婚姻。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有40~50%左右的婚姻家庭属于凑合型的。在这样的家庭中,双方的感情中永远没有惊喜或悲哀可言,相互间共同的只是为家庭尽义务,安静地过日子,遇到丈夫发生外遇、纳妾或是酗酒、暴力、精神缺陷等等情况时,她们的反应也仅仅是默默忍受。她们的背后是/好女不嫁二夫0和/从一而终0的千年古训,她们的眼前是需要人扶助的孩子,她们的周围是人们迷惘疑惑的目
光,唯独忍受和认命才是唯一可行的出路。
同样是/凑合型0,同样必须是/维持终身0的婚姻,有些西方民族的女性却到了离婚以外的另一种维持方法,那便是/分居0,而且这种不离婚的/离婚形式0还得到国家法律的许可,这种做法不仅是出于对宗教教义中有关婚姻不可离异性的考虑,更为夫妇双方到了一条精神解脱之路,对于这种性质的分居,陷于婚姻窘境的女性,无疑是予以认可的。
二是采取报复的态度。
这类性质的维持期往往会随着当事人情绪的平复而结束。没有什么比丈夫的不检点行为更让妻子愤怒了,这是/报复型0的最初的原动力。不考虑个人的幸福,采取自毁或毁他的方式,或者愿意放弃一生的幸福来阻止丈夫的/新欢计划0的完成,这种现象在东方女性中较多见,其中的原因往往非常复杂。如果撇开其他原因不谈,仅就女性个人来说,采用拖延式的/报复0对她们自身无疑是一种伤害和折磨。她们的心灵在哭泣,她们的精神在萎缩,她们拿起的反抗武器却仍然是/舍身0和/克己0。
夫妇之间的爱情结束了,或是彼此性格不投合,走离异的路本来是很自然的事,应该视为人类文明程度的一种进步和婚姻质量的一种提高,然而事实却常与人的意愿和理智相违背。说到/理智0,我们不得不承认,同样面对丈夫的外遇或是爱情的消失,西方女性大多数采取了即便是/报复0的,但同时又是较理智的做法。在她
们的心目中,/自我0、个体0意识永远是应该放在第一位的,感情上/忍辱负重0或是牺牲一生来作无谓的/奉陪0,这绝不可取。
无论如何,/维持期0毕竟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维持期0方式作为婚姻危机的一种/调停0和/缓和0会继续被人们采用,但终有一天,人们会断然结束这种失意婚姻的/拖沓0,而注重生命的每一天,追求婚姻幸福的每一天。
三、离婚承受度
11离异前的认识不同
中外女性的态度差别之一是,中国女性在考虑婚姻/维持0时,较多地遵从了习俗观念和别人的看法,在社会舆论、孩子及个人感情和经济因素几个方面,个人感情往往排位在后。西方女性在对婚姻采取/维持0方式时,除宗教因素外,很少受他人说法的干扰,尤其是个人情感要尽可能地排位在孩子或经济等原因之前。差别之二是,对中国女性来说,婚姻/维持0往往会长达一生,诸多原因中,不能排除长期以来女性经济、人格依附意识在作祟。在经济方面仅从子女抚养上考虑,离异的母亲往往在子女养育问题上/独木难支0。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由母亲抚养的可能性最大,而从实际情况看,母亲获得的子女赡养费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支出的需求。西方女性除宗教原因而不得已选择终身/维持0外,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按自己情感的意愿来选择/维持0期限,而不注重考虑和/维持0有关的其他因素,/维持0的因素相对来
说比较单纯。差别之三是,关于婚姻/维持0后的生活观念与方式的不同。/维持0期中的中国女性尽管在婚姻生活中只留下了夫妻的法律形式,但在常人心目中,她们仍然是/有夫之妇0,言行谨慎、交往稳重仍然是她必须遵守的规范之一。应该说,遵守这种规范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这对端正社会风尚及对子女教育都有积极作用。而/维持0期中的西方女性,在与丈夫/分居0之后,往往没有太多的规范和约束,她们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甚至可以有固定的性朋友。社会之所以容忍这种现象,依据在于,人们对婚姻离合聚散的社会效应的期望并不高,只要不构成对他人的危害,选择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完全是个人的私事。
21离异后的处境不同
中外女性,严格地说应该是东西方女性的歧异之一,在于东方女性比较注重离婚的悲剧成分并因此而承受的各种压力。一个离婚的中国女子很可能成为别人评头论足的对象,或是接受人们对此事表达出的一种遗憾,他们很可能会对这位离婚的女子说:/你真不幸,怎么会弄到这一步的,,0,或者说:/真遗憾,没有早早地帮你出出主意,你今后怎么办?,,0等等。对离婚,大多数西方女性不在其悲剧成分中消沉不起。很多人会说:/离婚并非是种不幸,它不过是自己想做的一件事而已。0她们甚至会接受朋友对此的/祝贺0,而她们自己则也乐于接受这种/祝贺0,因为新生活开始了,她们从不幸中走出来了。离婚至多表示为她们原先想法的/错误0,而不是生活的/失败0。歧异之二是,离异后的中国或东方民族的女性将承受很大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以致于放弃对再婚的考虑,在可能的机会面前望而却步。离异后的西方女性
中大多数能迅速摆脱阴影,她们给人们的更多印象是/自由女性0,其中包括对生活方式选择的自由以及再次择偶的自由。重要的原因在于,和结婚一样,离婚只是一种个人的选择而已,并不牵涉太多的他人意愿。此外,较完善的社会福利系统也对离异母亲给予了一定的支持,这对减轻她们生活及精神的双重压力无疑是有益的。
31在离婚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的状况不同
从法律的角度讲,离婚自由权较早地成为了西方女性的权利之一,而且一旦发生婚姻解体,西方女性也较早地懂得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比如离婚诉讼权、财产分割权及子女监护权等等。相比之下,中国女性由于传统习俗的束缚,不到最后关头,是不会让婚姻解体对簿公堂的。随着我国婚姻法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和发展,中国女性包括离婚自由权在内的婚姻自主权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这表明,曾经倾斜的历史天平已在逐渐恢复平衡。
总之,婚姻发生危机之后,中外女性的离婚自由权及对离婚的认识,离异前的维持期、离异后的处境,包括因此而引起的种种生活变化,都带有各自深深的文化印记。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女性在处理婚姻问题时的主体意识和个人选择越来越受到法律、制度及其社会舆论的保护,尤其是中国妇女,在建国后40多年的短暂时期内,赢得了西方女性斗争长达近一个世纪的胜利成果,这不能不是引以为自豪的事。
研究在离婚问题上中外女性的诸多同异,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认识妇女解放面临的深层问题,更有助于
我们从中国历史与当代的社会背景出发,提高我国妇女的婚姻质量与婚姻自由权益。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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