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及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防止和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设备是指电话机(含手机)、对讲机等设备。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摄像机等设备。
第三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及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公司保密办公室按照职责范围,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办公自动化设备及涉密信息的保密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
第二章 通信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内部场所不得安装无线信号发射装置。
第六条 进入保密要害部位禁止携带手机、对讲机、无绳电话等无线通讯设备。
第七条 重要涉密会议或活动禁止使用无线通讯设备。
第八条 具有无线互联(红外、蓝牙、WLAN等)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作为涉密设备使用,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禁止使用无保障措施通信设备谈论国家秘密。
办公自动化管理第九条 手机管理
(一)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保密办的保密监督管理。
(二)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有关涉密事项的信息。
(三)禁止手机连接公司的工作计算机与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涉密设备和非密设备。
(四)涉密人员禁止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
(五)保密要害部位内禁止使用手机。
(六)涉密会议和重要涉密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手机,开启手机信号干扰器,会议和活动通知应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对该部门、部位配备通信保密技术防护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三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保密办负责落实全公司通信与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措施,办公设备分为涉密办公设备和非涉密办公设备,所有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建立台帐,贴标志,填写《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帐》和《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帐》;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通信与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并实行专人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明确设备管理员,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连接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禁止连接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 使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复制涉密信息还须履行审批程序,涉密文件、资料,应按照相应的密级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打印的废页应及时销毁,具体见公司制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传真机管理
(一)严禁在传真机上传输(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涉密多功能一体机管理
(二)我公司保密室多功能一体机为涉密办公设备,必须保密办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操作,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动用一体机;
(三)复印、打印、扫描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填写《涉密文件打印、复印、扫描审批表》和《涉密文件打印、复印、扫描登记表》,由专人进行操作;
(四)操作后应认真检查,确保安全。
(五)打印密级文件的废页参照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涉密一体机维修采取上门维修方式,由设备管理人员对维修进行全过程监督;填写《涉密办公设备维修记录表》,特殊情况需出公司维修的,应书面申请,报公司保密办公室审批填写《涉密办公设备外出维修审批表》,到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点维修。
第十八条 涉密办公设备报废或销毁由管理人填写《涉密办公设备报废、销毁审批表》,完成审批后,交保密办公室。销毁须经保密办公室指派专人监督,报废须经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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