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解决中,证据是重中之重。判断认定一方事实的关键,就在于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支持。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无证据,不予信;有证据,未尽用,不予调查。”各种民事行为的发生,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以保证民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因此,民事证据规则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就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核心,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
民事证据规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依据什么样被接受,什么样不被接受,以及如何运用证据,其中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准许性、证据的评价、证据的排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无法出具的证据的处理过程的法律规则统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
(一)证据的分类
民事证据,一般包括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书证一般有来往信函、收据、合同书等;人证一般有证人证言、被诉方证明书等;物证包括文书证件、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内容。
(二)证据的准许性
证据准许性,指的是证据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且能否被法院接受,以及作为证据的事实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准许性的规定。它规定:民事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物证、书证和人证,均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判决。
(三)证据的评价
证据的评价,是指证据的有效性,其主要是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四)证据的排序
证据的排序,一般按照证据的有效性大小来进行排序。从有效性角度看,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证据是彼此间有本质区别的。书证有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书证本身不能独立立足,必须结合人证证明以及配合物证。
(五)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的可靠性,即它的可信度。一般而言,可靠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证据的客观性和清楚性,及证据的客观实力和相关性,及证据的证明价值等。
(六)证据的有效性
证据的有效性,即它能够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起责任证明的能力,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准许性,二是证据的有效性,三是证据的有效性。
三、民事证据规则的结论
民事证据规则,通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以及民事诉
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规定了在民事诉讼中,该怎样表达事实和证明事实,怎样取得有效的证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重中之重,对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无疑是法律人员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更是保证正确司法公正当然也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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