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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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进行举证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要求和规则的,而且,我们需要在一定的期限之内完成举证,这样才是有效的。那么,▲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有哪些呢?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有哪些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