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的理解(一)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下面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三性”的一些浅见,简单总结后奉献给大家交流。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等,各类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总结。(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
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现举一例说明,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求如要法院得以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这就需要专业律师在组织证据时根据各份证据证明力的强弱科学组织了
何谓民事诉讼?民是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纠纷可以通过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三种方式解决,民事诉讼属于公力救济中的司法救济,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主要途径,他主要作用于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通过公力的救济来解决矛盾,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具有强制性,最终性,正当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在保证公正的同时也是保证效率的法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诉讼,如何在保
证公平的前提下保证效率,也是民事诉讼法立法需要考虑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从立法的思想与立意上来看,二者具有一致性。效率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没有效率的公正是不完整的公正,假如为了保证公正而过分忽视效率,只会使案件越办越拖,“清官难断家务案”,民事诉讼中很多事情是不好也不方便取得完全的证据的,如果过分注重法律的正义,只会让许多民事案件陷入无休止的告告停停,停停告告中,不利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再者,在一定情况下,公正作为程序的单一价值具有很大局限性,而效率原则的补充正好可以对其进行弥补。例如,诉讼时效,追索时效等一系列时效制度的设定,就是为了防止人们在市场交易中过分顾虑债的因素导致不敢投资,因为大量固定资金的出现,势必会影响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为了审判正义和社会效率的兼顾,必须将两者统一之。当然,公正与效率也有冲突的地方,许多时候,公正的加强会直接导致效率的降低。比如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的种种繁琐性和复杂的程序,这些程序越复杂,则法院和当事人为此投入的诉讼成本就会越多,审理时间延长,效率相对降低。同时诉讼成本也是当事人打官司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通过立法的不断调整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丰富,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是民事诉讼法将来发展的大趋势。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包括当事人基本权利
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也表明了民事诉讼法不同于其他诉讼法的特点,即民事诉讼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方面,人身方面进行调整的法律,他也是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互相协商,有较大自主权利的法律。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基于公正和效率两大角度分别表明了法律在调整人们基本具体社会生活中的指导作用。作为是我们现实生活中运用最广也是最深入社会的一向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由于立法技术水平的不足,再加上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以及伴随而来的种种新问题的出现,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还存在着种种的缺陷跟不足,但是民事诉讼法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社会的稳定和谐,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方面据有重要作用,发展民事诉讼体系,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是我们今后要面临重要的课题。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