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物证的法律地位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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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8年第24期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信息电子化无纸化越来越普及,信息交流方式也主要表现为QQ等新兴互联网通信技术,而电子物证证据也多存在于目前的社会纠纷中,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物证在揭示案件真相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证据法》中,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尚存在争议,电子物证的关联性认定上仍然存在不足,其自身存在着容易被伪造的特点,因此对于电子物证的真伪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电子物证证据往往不予采纳,不利于案件的侦查。通过对电子物证法律定位进行分析,并提出电子物证的运用规则,为我国证据法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电子物证;证据法;证据体系
        中图分类号:S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4-0001-01
        一、电子物证法律地位
        (一)电子物证的内涵
        电子物证的释义可以从俩方面解释,一方面其是指通过互联网信息存储技术而表现的电子证据,另一方面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有力的电子数据信息。而在当今大多数社会纠纷中,随着智能手机、电子设备、视频聊天软件的普及,电子物证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效力也成为了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二)电子物证的法律地位分析
        在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由于对证据的本身缺乏认识,和滞后性的立法条件,我们常常把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混为一谈。2011年8月30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种类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将原来证据种类“(七)视听资料”,修改为“(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至此,电子数据真正的纳入了法律条文,明确了其法律地位。而从司法实践上来看,电子证据缺乏运用的规范性,其采集和整理都存在着弊端,在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电子证据隶属于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种类,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则明确了其法律地位,表明了电子证据同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但新法也仅仅只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对其运用规则和举证条件、举证效力都没有详
细的进行规定,以至于和视听资料混淆不清。
        二、电子物证证据的运用
        (一)电子物证证据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电子物证证据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其运用和采集还存在着一定弊端。1.由于在基层公安机关缺少专业的计算机人才,电子数据的提取和保存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常见的是数据的丢失,而电子物证往往是刑事案件排查重点人员的关键信息,其保存的规范性和提取的规范性就成了当前特别重视的问题2.由于电子物证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仅仅规定为证据的一种,但是具体的操作标准和举证效力、举证条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不同案件中也各有差异,所以电子物证在运用和证明上还有待提升其自身的规范和可操作性。
        (二)电子物证证据运用的完善
        1.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证据需要客观性与关联性,电子物证也必须满足这俩个条件,要使电子物证具有证明力和证明价值,首先需要电子物证证据本身的提取规范性和运用合法性,其次它离不开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其的审查和判断,面对这种新形式的证据形式,需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法官对其实质有着较为深入的理解,同时我们要注意保护电子物证的连续性、完整性、规范性。电子物证作为证据呈现时,通常是复制过来的证据信息,最根本的数据存在于其载体介质,所以在保证提取电子数据规范性的同时,我们也要对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保护,防止其本质来源信息被破坏。因此在电子物证的收集上,要保证电子物证证据的完整性,还要保证电子物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不仅要注意合法合规范的提取电子数据,还有对其源头的存储介质做一个充分的保护,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物证的存在情况。
        2.完善司法机关获取电子物证证据的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对于电子证据的采集往往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但由于基层工作设备和工作条件的缺失,导致提取的证据不合法不规范,甚至关键证据漏提或损坏,所以我们立法上要不断规范司法机关在提取电子物证时的程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努力提高办案人员对电子物证的认识,规范提取和存储方式。为了保证电子物证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侦查人员要合法合规范提取电子物证,注意其应碧星和易被隐藏性,提高自身的保存数据技术,扩展相应的专业知识。第二,合法合规则的存储保护数据。在对电子物证提取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场,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
        三、结语
        通过相关资料数据显示,电子业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增幅速度已经超过160%,而其中应运产生的纠纷已经不胜枚举。电子证据尽管已经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但是其法律地位和运用条件,程序步骤仍然不甚清晰,立法的滞后性可见一斑。全面解决电子证据认定方面的障碍,目前最主要的途径应是加快国内立法的速度,同时向西方立法借鉴有益的经验。
        1.抓住时机,不断规范完善电子证据的程序,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目前我们国家处于信息化的变革中,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专家学者们也对电子证据的规范化提出了宝贵的意见,还有学者已经拟出了判断电子证据可采性与证明力的具体规则。我们也要紧跟时代步伐,提高电子物证的法律地位。
        2.借鉴国际上及其他国家关于电子证据立法的成功经验与做法。“闭门造车”在目前的立法环境下是行不通的,我们更要顺应国际形势,提高对电子物证的认识,加强电子物证提取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吸收借鉴有益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物证制度和法律体系。
        3.建立相关的公证机制。如前所述,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易被隐藏篡改的特点。所以为了使电子物证在刑事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公证就显得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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