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
一、法院的主管范围
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才能“想管谁就管谁”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5、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
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
6、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
7、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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